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手续

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手续

我国为加强进口贸易的计划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对进口贸易实行进口货物许可制度。   

(一) 必须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情况

我国各地区、各部门需要进口的货物,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经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审核批准,凡法律规定凭进口货物许可证进口的货物,除国务院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另有规定外,都必须事先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经由国家批准经营该项进口业务的公司对外订货。海关凭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其他有关单证查验放行。
1.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不分进口方式、外汇来源、进口渠道,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指经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审核批准,由订货单位凭批准证件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2.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省级分公司,国务院各部所属进出口总公司及其直属省级分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外贸进口公司外的其他各类有进口业务的公司,所进口的全部货物均须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3.没有外贸经营权的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和厂矿企业,自行在国外购买或委托派驻国外机构买本单位生产、科研急需用品每批总值超过500O美元的,须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4.机关、团体和非生产企业因特殊情况,自行在国外购买少量急需物品,须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二) 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情况

1.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省级公司,国务院各部所属进出口总公司及其直属省级分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外贸进出口公司所进口的货物,除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外,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2.经批准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属于批准该项业务范围内,并将加工成品返销境外的,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因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将进口料、件或加工成品转为内销的,非限制进口商品,凭批准文件直接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3.经批准的补偿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属于非限制进口商品的,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4.依法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进口设备和物资属于非国家限制进口的一般设备和物资,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在批准的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自行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属于非限制进口商品的,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5.下列进口物品(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除外)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1)按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可以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各类公司,在贸易中购进或接受外商赠送的货样、广告品;
  (2)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医药、卫生部门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省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特派员办事处批准,自行购买或委托驻国外机构买本单位急需的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医药、卫生用品,每批总值在5000美元以下者;
  (3)厂矿企业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省级对外贸易经济管理部门或特派员办事处批准,自行购买或委托驻国外机构购买本单位生产科研急需的机械、仪器、电器设备的零配件、器件,每批总值在5000美元以下者;
  (4)经国务院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特别批准免领进口许可证的货物。 口的商品。
6.各地区、各部门在对外经济贸易往来中,接受外国和港澳地区厂商赠送的非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各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民间团体、外国友好人士根据有关协议提供的援助、捐赠的进口物资以及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进口物资,均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7.经批准的外国产品技术维修和零售业务项下进口的维修零售物品。除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和烟、酒、饮料须申请货物许可证外,其他物口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三) 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机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省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厅、委或外贸局)签发本地区所属各部门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驻主要口岸特派员办事处签发在其联系地区内有关部门的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   

(四) 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的程序

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向发证机关提交厅、局级以上单位出具的申请函及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批准进口的证件。申请函中应写明:进口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我方对外成交单位、进口国别、外汇来源,贸易方式、到岸口岸、申请单位名称等项目。发证机关审核后,符合规定,手续完备的,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
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货物在有效期内没有进口的,领证单位可向发证单位申请延期。发证单位根据对外合同规定相应延长许可证有效期限。领到许可证1年内尚未对外订货的不予延期。如还需进口的,需另行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五) 不签发或撤销已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情况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停止或暂停进口的货物;
2.违反国家对外政策的进口货物;
3.不符合有关双边贸易协定、支付协定的进口货物;
4不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农牧渔业部门规定的药品、食品、动植物、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的卫生标准、检疫标准的进口货物;
5.有损国家利益或违法经营进口货物(如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违反进口经营渠道、高价进口商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