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运输业务

外贸企业出口运输业务操作指南

 

出口贸易合同的运输条款

  运输条款是贸易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在成交时忽略了运输问题,从而使运输条款订得不恰当,或者责任不明确,甚至脱离了运输的实际可能、不但会在执行合同时使运输工作陷于被动,引起经济损失和种种纠纷,严重的还会影响履约,使出口任务无法完成。因此,在签订出口合同前,充分考虑到运输条件,将运输条款订得尽可能完整、明确和切实可行是有其重要意义的。

一、我方派船合同运输条款

1.关于装运期的条款

  (1) 装运期必须订明年度及月份,对船舶较少去的偏僻港口,最好争取跨月装货以便于安排船舶,不要订”即装“(如PROMPT SHIPMENT、IMME-DIATELY SHIPMENT等)条款。
订装运期应结合商品的性质,选择季节。如雨季不宜装烟叶,夏季不宜装沥青等。还应结合交货港、目的港的特殊季节因素,如北欧港口不宜订在冰冻期,热带某些地区不宜订在雨季等等。
(2) 出口货的装运期,分远、近洋地区,应掌握在信用证收到后有一定的期限。远洋地区不少于30天,近洋地区不少于20天。因此,应在合同中订明信用证于装运期前开到卖方的期限。
(3)签订出口合同时,应避免信用证结汇有效期与装运期订为同时到期即“双到期”。一般应争取结汇有效期长于装运期15天,以便货物装船后有足够的时间办理结汇手续。
(4)不能接受一笔货物在短期内分若干批出运的条款。因为在规定期内,如无适当的足够数量的船舶,就会影响这批货物的出运。

2.关于装运口岸和目的港的条款

  (1)出口装运港口,尽可能争取订为“中国港口”,或者订为几个中国港口,由卖方选择。
(2)出口目的港,应尽量选订班轮航线通常靠挂的基本港口或条件较好的港口,以便组织直达运输,减少中转。
(3)目的港要明确具体,不要笼统订为“.....地区主要港口”以避免由于含义不明,给安排船舶造成困难。如买方提出几个主要港口,并选择其中任何一港交货时,应在合同中有以下明确规定:选卸港费(OPTIONAL CHARGE)和所选目的港需要增加折运费、附加费等,应由买方负担;买方在开信用证的同时,宣布最后目的港;供选择的港口必须在同一航线内,不应跨航线选卸港口,所选卸港最多不要超过三个。运费应按选卸港中最高的费率及附加费计算。
(4)在不以联运方式承办运输的条件下,一般不接受内地城市为目的地的条款。 对于内陆国家的贸易,应选择其最近的,我方能安排船舶的海港为目的港。

3.关于出口转船的条款

  (1)货物出口至没有直达船或虽有直达船但没有固定船期、航班较少的港口,必须订明“允许转船”,以利装运。
(2)对某些数量较大的商品或需要运往条件差的港口时,应考虑到港口吃水限度和派船的可能条件,在合同中订明“允许转船及分批装运”的条款。
(3)凡是“允许转船”的货物,不能接受买方指定中转港、二程船公司和船名的条件,也不要接受在提单中注明中转港和二程船舶名听条件。

4.关于装卸费负担的条款

  由于世界各地的港口对INCOTERMS有不同的解释和不同的习惯作法,因此,我们在签订C&F或CIF的出口合同时,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由谁负担,以免扯皮。

5.签订运输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限期运抵目的港的条款
对买方提出限期运抵目的港的要求应予重视,但不能接受在合同上规定限期运抵目的港的条款。因船舶在海上航行,很难保证到达目的港的时间。如因特殊情况,必须限期运抵目的港时,需事先征求运输部门的意见。
(2)关于指定船舶或限制航线的条款。
船舶及4艘4300TEU大型集装箱船,届时海陆也将有4艘4000TEU船舶。
在合同中一般都不能接受由买方指定装某国籍船,某班轮公司船及限制船型、船级或航线等条款。对于买方要求指定装船部位的条款,要作具体分析,合理的应予接受,如肠衣必须装在水线下,对于不合理的要求,则不能接受。
(3)关于指定装卸码头,仓库的条款。
对于买方要求指定装卸码头及仓库的条款,一般不能接受。如有特殊情况,应根据货量的大小和所指定的装卸码头及仓库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4)关于大宗出口商品出具提单问题。
对于大宗的出口商品,通常采用程租船装运,同时签发租船提单(B/L UNDER CHARTER PARTY)。对于这种提单,银行一般是不接受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商定双方可以接受的提单,以便作出相应的安排。
(5)关于大宗货的溢短装条款
对于大宗货物,应订明溢短装条款。一般为增减5-10%。由船方选择,而不是由货方选择。

二、对方派船合同运输条款

  1.对于FOB出口合同,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向买方发出准备装船通知。买方应从卖方发出通知之日起20天内,将装货船只的船舶规范和预计到港日期等通知卖方和装港的船务代理公司。
2.在我国港口装货所发生的理货费,应在合同中明确由买方或船方负担。因为我国港口一般是由船方申请理货和收受货物,卖方不负担此项费用。
3.以FOB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船边至船舱的装船费(包括绞车费、开关舱费、垫舱物料费、理舱和平舱费以及在船上的有关工力费用等)概由买方负担。如为FOBST条款,上述费用则应由卖方负担。

签订出口贸易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我外贸企业执行出口合同的实践中,常因一些合同中的漏洞与差错而贻误了合的正常履行,不仅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还往往形成了外商对我方信誉的不良印象。
在我出口合同中经常容易出现的漏洞与差错主要有:合同的客户名称写得不全或字母不准;客户的电挂、电传、传真等忽略或忘记写上;价格计算有误或阿拉伯数字与相应的大写不符;包装条款含混不清;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前后矛盾;唛头标记不明确;目的港选择不当;装运港规定过死或出现原则错误;装运日期安排不合理等等。
以上种种,虽然并不都同时发生在同一个合同内,往往不易引起我们的注意,然而就是这些漏洞与差错影响了很多出口合同的正常履行。
签订合同是为了执行。为了切实提高合同质量,减少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差错与问题,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切实注意以下各点:外贸企业的运输部门更应对出口合同的有关条款严格把关,以堵塞漏洞。

一、合同条款要体现我国的对外政策

  1.成交对象和交货目的港要贯彻我国的对外政策。政策不允许的不能成交,也不能将货物发往政策不允许的地区。
2.对香港、澳门出口合同的装运口岸不能写中国口岸或中国上海,必须写具体港口名称,如上海。不能将港澳与中国并列。有的外贸公司在出口合同格式的装运口岸栏里已铅印了CHINESE PORTS字样的,在制作合同同时更应引起注意。
3.对那些明确规定需在国内办理投保的国家,不要强制对方接受CIF条件。

二、合同条款内容要一致

  1.成交条件与保险条款要一致。CIF条件成交的应当是我方保险,FOB或C&F条件成交的应当是对方保险。
2.成交条件与交货港口要一致。CIF或C&F条件要附带一个目的港即卸货港,FOB条件要有装运港。
3.单价和总值要保持一致,在币别的使用上也要一致。
4.包装条件与刷唛标记要一致。散装货不能有刷唛的要求。
5.付款方式与装运期限要一致。
6.合同总数量与分批装运的数量要一致。
7.交货期与信用证开到日期要一致。
8.有的格式合同对某些条款是填写内容和供选择的,在制作合同时要正确填写或删除。不删除或删错了都会造成条款内容不一致。

三、合同条款的内容要明确

  1.对交货目的港不要只写国名地区名称,如美国港口等,因一个国家有很多港口只写国名不利于船舶的安排。对有重名港口名称后要写上国名。如维多利亚,加拿大、几内亚等国家都有叫维多利亚的港口。如对方派船合同,装港必须明确,卸港则可按买方要求办理。
2.对合同的交货期,信用证开到日期等的书写上,应写明年月,不能只写月,不写年。
3.对包装条件的规定要明确,应列明用什么东西包装及每件(包)的重量。
4.必须明确保险由谁办理,并须明确保险险别及适用条款。
5.一般均应订上溢短装比例,散装大宗货一般为5-10%,一般件杂货为1-5%。
6.在合同中必须明确支付方式。对信用证必须明确是不可撤销的。并须明确开到地点和时间,到期地点以及受益人名称。对开到地点、开支时间和到期地点一般均应在中国境内,对信用证的有效期至少掌握在装船期后15天。
7.对合同中唛头标记,应争取按国际通常做法制作,即横式,共为4行,每行不超过17个字母,第一行为收货人缩写,第二行为合同号码,第三行为目的港名称,第四行为箱号或件数。
8.对整船出运的货物,往往会涉及到滞期/速遣条款。我方派船合同一般发生在国外目的港,对方派船合同发生在国内装港。因此,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合同上附上一份运输条款。

四、加强审核,尽量避免差错

  1.合同签订后,要对合同号、买方地址、电挂、电传、传真、成交方式、单价、币制、包装重量、溢短比例、装卸港、保险、信用证开到地点等条款一一进行审核,防止漏打、错打。
2.要防止英文拼写错误,特别是对品名、价格条款、目的港等更要认真审核,防止打印上的错误,尽量减少和避免差错。
总之,合同是一个法律文件,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合同履行的大量工作都集中反映在运输部门。合同签订得好坏,对顺利履行合同关系极大。作为运输部门,更应做好对合同中有关运输条款的把关工作,为日后的顺利履行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