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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关誓言以“常理”执行“10+2”进口申报规定

  发布日期:09年11月27日  |  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  点击数:

         根据媒体报道,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助理专员Thomas Winkowski于11月4日举行的商业运作谘询委员会会议上表示,于2010年1月26日后,海关边境保护局将开始以“常理”惩罚违反10+2进口商安全申报规则的进口商。Thomas Winkowski向贸易界保证,海关倾向协助业界遵守规则,不想惩罚轻微违例个案,并表明海关总部将审核所有惩罚个案。

 

        进口商安全申报规则已于2009年1月26日正式生效,但海关于年内进行教育和宣传等工作,于2010年1月26日才开始全面执行规则。

     自全面实施日起,进口商每次延迟申报或申报资料有误,将被罚款5,000美元。不过。Thomas Winkowski于近期的商业运作谘询委员会会议上称,海关并非着重惩罚或为难违例者,反而是尽量避免惩罚轻微违例个案及向申请者推广规则内的规定。现时海关推出的相应措施包括发布减轻罚则指引,以及于海关网站刊出与规则相关的常见问题。Thomas Winkowski透露,该局亦正草拟执法指引。

  根据进口商安全申报规则,除外国过境货物外,所有货物装上开往美国的船只前最少24小时,进口商须向美国海关递交进口商安全申报。不过,海关为两项资料提供额外申报弹性。首先,由于船公司通常要到最后一刻才会决定为船只装上外国过境货物,因此这些货物可在装船前的任何时候作出申报。此外,进口商及其代理人必须透过海关认可的电子资料交换系统,即自动经纪介面(Automated Broker Interface)及海运自动舱单系统(Vessel Automated Manifest System)传送进口安全申报表。

  除非获得特别豁免以及所载货物全部都是外国过境货物或进入港口后立即出口或运往其他地区的货物,否则进口商必须提供以下10项装运货物的资料。其中,生产商(或供应商)、原产地以及商品协调关税制度编号必须并列于申报表内。

  销售商

  采购商

  进口商记录编号/对外贸易区识别编号

  收货者编号

  制造商(或供应商) 

  收货者

  原产地

  商品协调关税制度编号

  货柜装货地

  集运商(装货商)

  除货柜装货地及集运商(装货商)的资料于抵达美国港口前24小时(或于外国港口装货前24小时,而货船由该港口开往最近美国港口的航程不需24小时)才须申报外,进口商必须在货物于外国港口装船前24小时,向美国海关申报上述资料。

  当局将对4项资料的诠释作弹性处理,包括制造商(或供应商)、收货者、原产地和商品协调关税制度编号。虽然这些资料须于货物装船前24小时申报,但进口商在首次申报时,可按当时所知事实提供资料。进口商取得更清楚或更准确的资料后,必须尽快更新申报的资料,并不得迟于货物运抵美国前24小时(或如货物在外国港口装船时离运抵美国国境时间不足24小时,则须在货物于美国境外港口开始装载时更新资料)。

  如货物全是外国过境货物或进入美国港口以便即时出口或运输或出口者,进口商必须申报以下5项资料:

  订舱人

  外国卸货港

  交货地

  收货人

  商品协调关税制度编号

  最后一项规则要求船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货船装货位置

  货柜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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