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一、 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 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 (二) 由于上述第(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紧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 各种常规武器,包括炸弹所致的损失。 二、 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 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 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三、 责任起讫 本保险负责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的飞机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飞机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飞机,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飞机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算起满十五天为止。如被保险货物在中途港转运,保险责任以飞机到达转运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俟装上续运的飞机时再恢复有效。 注:本条款系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