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统一解释
附录2
对第13E条统一解释的临时建议
1 对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条13条E(4)关于船侧的无明显舭部的边舱最小宽度
为2米和双层底的最小垂直深度为2米或B/15的计量,应作如下解释。计量有明显
舭部并位于船中部的平行舱不存在困难。规定中没有解释应如何进行计量。
2 根据在任何情况下高度D/5在船中舭部上沿以上的假设,边舱的最小宽度应在
A.含有大量下列物质的废物:
有机硅化合物
氰化物
氟化物
未列入附则Ⅰ的杀虫药及其副产品。
B.在发给倾倒大量酸和碱的许可证时,应考虑到这些废物中可能含有A款所
列的物质以及下列物质:
C.容易沉于海底,可能对捕鱼或航行造成严重障碍的容器、废金属及其他笨
重的废物。
D.未列入附则Ⅰ的放射性废物或其他放射性物质。在发给倾倒这些物质的许
可证时,缔约各方应全面考虑在这一领域内国际权威管辖机构(目前是国际原子
能机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