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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加入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 》附则IV的公告

  发布日期:08年01月16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交通部公告

  发布文号:2006年第46号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4年4月1日通过了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该附则已于2005年8月1日正式生效。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06年11月2日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交存了加入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V的文件。

  现接到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通知,根据有关规定,上述附则将于2007年2月2日正式对我国生效。

  现将经修正的附则IV的中文本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文档附件: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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