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货人在托运货物时,应按国际货协附件第12.1号(慢运)或第12.2号(快运)格式,对每批货物填写运单(由五组成:第1张—运单正本,第2张—运行报单,第3张—运单副本,第4张—货物交付单,第5张—货物到达通知单),并应按国际货协附件第12.3号(慢运)或第12.4号(快运)格式,填制不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每一过境路各一份)。运单(包括不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由发货人签字(可印刷或加盖戳记)后向发站提出。运单为发货人与铁路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国际货协7条1项)
运单第1、2、4、5各张应随同货物至到站,其中第1、5张和货物一起交收货人,第2、4张报到达局(到站登记“卸货簿”备查)。运单第3张(运单副本)在货物承运后必须交还发货人(外贸货物,发货人将凭此向收货人结算货款)。不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每一过境路出口国境站截留一份。(同上)
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必须由发站填制,一式三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报自局,一份随同货物至出口国境站截留。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上的印就的号码即为批号(也即运单号),应填入运单和不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25.批号”栏内。(国际货协7条1项,并补充规定)
出口国境站应对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同运单记载的运送费用负责核对、检查,如费用数字相符,上述运行报单即留存该站(保存一年)。如不相符,应在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91.有关计费记载”栏内作出相应记载,并将其寄送发送局财务收入部门处理。如发现缺少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应将不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复制一份,并在91栏作相应记载后寄发送局财务收入部门处理。(贷协细则13.3项,并补充规定)。
运单(包括补充运行报单)填写说明和样式见本办法附件12.1和12.2。
发货人为报销运费可自行填写一份印有运单抄件(报销运费用)的不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此时,发货人应在运单副本(运单第3张)背面“应向发货人核收的总额(大写)”栏内加盖运费报销无效字样的戳记。运单副本上无上述戳记时不给抄件。
货物由我国港口站运入,过境我国铁路运送时,港口站应多编一份不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以便我国出口国境站截留后对外清算过境运送费用。
对慢运货物应添制用白纸印的运单和补充运行报单,对快运货物应填制用白纸印刷并上下带有红边的运单和补充运行报单。(国际货协7条3项)
对快运货物,发站应优先承运,优先装车。在提报运输计划和请求车时,应说明是国际联运快运货物,以便优先拨车。编组站应优先挂运。在票据封套“记事”栏内以红笔书写或加盖“快运”戳记。
运单各张和补充运行报单以及慢运和快运的票据都不得相互代用。
2.运单和补充运行报单,用货物发送国文字填写,并在每行下附俄文或德文的译文。我国出口货物,只用俄文译文。(国际货协7条2项)
运单中规定由发货人填写的各项和不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中相应各项均由发货人填写并添附俄文译文。运单中由发展和中途站添附译文。上述各站和私人发货如无添附译文条件时,可不添附,由出口国境站补附译文。
中国出口货物,在运单第5栏“收货人,通信地址”和第8栏“到达路和到站及第11栏货物名称”中,除用中文和俄文译文填写外,发货人根据需要,也可加附贸易合同用的文字。中国发货到未参加国际货协并且不采用国际货协规定的铁路,在运单第4栏“发货人的特别声明中,记载最终到站的实际收货人和他的通信地址时,也可加附贸易合同用的文字。
中朝、中越铁路间运送的货物,可以仅用本国文字填写,不附俄文译文。(中朝议定书31项和中越协定十条)
中国经满洲里或绥芬河国境站运至苏联的货物可以仅用中文填写,不再另附俄文译文。(中苏议定书57项)
我国铁路自用的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可仅用中文,不附俄文译文。
3.运单和补充运行报单中记载的事项,应用钢笔、圆珠笔填写清楚,或用打字机打字、印刷或加盖戳记。加盖的戳记印文应十分清晰。填写文字必须正确。不得自造简称或简化字。除对危险货物特定的以外,不应加盖红色戳记或用红色墨水、圆珠笔填写。(国际货协7条5项)
发货人在运单记载的事项中,不准有划消或贴补以及擦改或涂抹等类的任何修改,在特殊情况下做修改时,不得超过一栏或相互关联的两栏。此时,发货人应在“发货人的特别声明”栏内注明运单已作修改,并签字或加盖戳记证明。(国际货协7条5项)
填写不正确或不齐全的运单由发站退给发货人重填或补齐。(货协细则7.1项)
对发货人填写栏除根据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的规定,在“货物名称”栏内注明货物产品分类表的类项号或项目号,以及执行发货人或收货人关于变更或发生货物运送或交付阻碍的申请或指示外,铁路不得修改或补充。(货协细则7.5项)
铁路修改运单和补充运行报单中记载事项时,应填注日期,由铁路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车站戳记证明。(国际货协7条5项)
4.向发货人返还货物或空容器时,应以原批货物运单中的原到站为发站,并援用原运单上的收货人代号填写“发货人,通信地址”。
以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名义发运援外成套设备时,在运单“发货人和他的通讯地址”栏填写:“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应同货件标记上的发货人名称一致)。实际发货单位在“发货人签字”栏盖章,视作受委托发货,但可不提交委托书。
5.如运单篇幅不足,不能将有关货物的记载事项记入第9—13栏内,以及有关集装箱和运送用具的记载事项记入第18和19栏时,则应在运单第1—5张和每张补充运行保单上,各添附一份篇幅相当于运单的补充清单。在补充清单上,按每栏分别记载其所须的有关事项。在运单第9—11栏或第18和19栏内,记载:“记载事项见补充清单”。在运单第12和13栏内,注明货物共计件数和共计重量。(国际货协7条12项)
如运单篇幅不足,不能将有关车辆的记载事项记入第27—30栏内时,其余事项应记入补充清单,在运单第1—5张和每份补充运行报单上,应各添附一份上述补充清单。在第27—30栏最后一行,记载:“续见补充清单”。(同上)
在运单“发货人的特别声明”和“发货人添附的文件”栏篇幅不足时,发货人也可以添附补充清单,(同上)
在上述各种情况下,发货人均应在补充清单上签字,并在运单“发货人添附的文件”栏内注明添附补充清单的份数。(同上)
发货人还应向发站提交必要份数的补充清单,以便添附在补充运行报单上。(同上)
补充清单也同运单和补充运行报单一样应用发送国文字填写,并附俄文译文,但中朝、中越间以及中国经满洲里或绥芬河国境站往苏联运送货物时,不附俄文译文。(国际货协7条12项)
6.过境国际货协参加路运送的货物,发货人应按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的品名表填写货物名称,并在其下注明货物检查表的俄文顺号(中文本检查表第1a栏)。如检查表中无该货物名称,则发站应填写产品分类表的类项,顺号和类项见本办法附件10(过境货物运价分等表摘要)。大吨位集装箱货物不记载顺号或类项。(国际货协7条8项,统一货价6条14项)
如发货人未填写统一货架中的货物顺号或填写不正确,则发站应填写货物类项号码或予以更正,在更正处车站工作人员应签字并加盖车站戳记证明。(货协细则7.8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