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海关事项条款 第Ⅰ条 在本公约中, “海关过境手续”是指在海关管制下将货物从一处海关运到另一处海关的海 关手续。 “目的地海关”是指结束过境作业地的任何海关。 “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是关税及所有其他税项、费用或对货物的进出口或 与其有关而征收的其他款项,但不包括金额大致相当于所提供服务的成本的费用 和款项。 “海关过境单证“是指载有海关过境作业所需数据和资料记录的表格。
第Ⅱ条 并应获主管机关批准(如泵间入口处)。应注意,在分流显示处与排放控制处之 间应有效的通讯联系。 3.4 样水应从有关的舷外排放管路部分中取来,经固定管路通到显示装置。 3.5 分流系统应包括下列部件: .1 取样探头; .2 样水管路; .3 样水输送泵; .4 显示装置; .5 样水排放装置; 并根据样水管路的直径, .6 冲洗装置。 3.6 分流系统应符合适用的安全要求。 4 系统布置 4.1 取样点 4.1.1 取样点位置: .1 取样点的位置应设在能够从通过排放作业所用的水线下排出口的排出物 中得到有关样水的地方。 .2 在可行时,取样点应尽可能位于一般可出现紊流的管路部位。 .3 在可行时,取样点应尽量位于排放管路易于接近的垂直部位。 4.1.2 取样探头: .1 取样探头伸入管道的深度,一般相当于管径的四分之一; .2 取样探头应容易折卸,以便清洗; .3 分流系统的每一个取样探头附近都应装有一个停止阀门,但当取样探头 装在货油管路上时,同一取样管路上应连装两个停止阀门: .4 取样探头应为耐腐蚀、耐油的材料制成,有足够的强度,正确连接和支 撑; .5 取样探头应为不易于被含有颗粒物体阻塞的形状,并不会在取样端产生 高流体压力。图1为一个适当的取样探头样品; .6 取样探头应有与样水管路一致的公称孔径。 4.2 水样管路 .1 取样点和显示装置之间的样水管路应尽可能笔直。应避免能存集油和 渣滓的硬湾和凹槽。 .2 水样管路的布置应能把样水在20秒钟之内送到显示装置,管中的流速不 得小于2米/秒。 .3 如未装设冲洗装置,管道的直径不得小于40毫米,如装设有4.4中所详 述的压力冲洗装置,则管道的直径不得小于25毫米; .4 样水管路应为防腐蚀、耐油的材料制成,有足够的强度并正确的连接和 支撑; .5 如装有数个取样点,样水管路应接在位于样水输送泵吸入边的一个阀箱 上。 4.3 样水输送泵 .1 样水输送泵的能量应适于使样水流速达到4.2.2中的标准。 4.4 冲洗装置 .1 如果样水管道直径不足40毫米,则应装设一海水或淡水压力管系连接 的装置,以便能冲洗样水管系。 4.5 显示装置 .1 显示装置由一个装有检视玻璃的显示室构成。该室的大小应至少能在2 00毫米的距离,清楚地观察到样水的自由流程,主管机关可批准等效装置。 .2 显示装置应与阀门和管路连接起来,使部分样水绕过显示室,以在室中 显示层流。 .3 显示装置应设计成易于打开和清洗。 .4 显示室内,除后壁外,应为白色,后壁应涂有助于观察样水水质出现任 何变化的颜色。 .5 显示室的下部,应为漏斗状,以收集水样。 .6 应装有采集样水用的手动龙头,以便进行显示室之外的检查。 .7 显示装置应有充足的照明,便于对样水目视观察。 4.6 样水排放装置 .1 离开显示装置的样水应经固定的具有足够管径的管路,通海或至污油水 舱。 5 操作 5.1 当通过水线下排出口排放货舱区域的污压载水或油污水时,分流系统必须从 有关排放口随时提供样水。 5.2 在排水操作中最可能出现油污染阶段,应特别注意观察样水。一旦水流中出 现可见油迹,及油分计读数表明含油量超过许可限度时,应停止排放。 5.3 装有冲洗装置的系统,在观测到油污之后,应冲洗管路,另外建议在每一使 用期之后,冲洗样水管路。 5.4 船舶的货物和压载水装卸手册,可行时还应在原油洗舱系统和清洁压载舱操 作所需的手册中明确写明排放压载水和污油水舱排放程序对分流系统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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