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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5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发布日期:08年01月16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5号【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6-12-30【生效日期】 2007-1-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自2007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将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现将有关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

  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1.降低“进口税则”中聚乙烯等44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见

  附件1),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2.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见

  附件2);

  3.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行6%-40%滑准税,其他商品的税率维持不变(见附件3);

  4.调整部分商品的从量税税率。对感光材料等55种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见附件4)。

  (二)对棉花采摘机等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见附件5)。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

  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部分商

  品实行“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见附件6[1]);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

  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见附件6[2]);

  3.对原产于智利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

  定”协定税率(见附件6[3]);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早期收获”协定税率(见附件6[4]);

  5.对原产于中国香港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施

  零关税(见附件6[5]);

  6.对原产于中国澳门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施

  零关税(见附件6[6])。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

  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实施特惠税率:

  1.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

  (见附件7[1]);

  2.对原产于老挝和孟加拉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件7[2]);

  3.对原产于安哥拉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佛得角共和国、中非共和国、科摩罗联盟、刚果民主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莱索托王国、利比里亚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里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苏丹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多哥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等28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件7[3]);

  4.对原产于也门共和国、马尔代夫共和国、萨摩亚独立国、瓦努阿图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等5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件7[4]);

  (五)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一)“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见附件8);

  (二)对钢坯等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见附件9),其中,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尿素征收季节性暂定税率。

  三、税则税目调整

  (一)根据《协调制度》的转版情况,结合我国实际,对进出口税则进行相应转换(见附件10)。

  (二)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件11),调整后,2007年版税则税目共计7646个。

  四、进境物品进口税政策调整

  根据2006年国务院调整消费税政策的有关精神,调整进境物

  品进口税政策(见附件12)。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口商品最惠国税率调整表

  2.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进口税率表

  3.关税配额商品进口税率表

  4.从量税、复合税商品进口税率表

  5.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6.协定税目税率表([1]-[6])

  7.特惠税目税率表([1]-[4])

  8.出口商品税率表

  9.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10.2006-2007税则转版对应表

  11.税则税目调整表

  12.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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