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0号 |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 2006-11-30 | 【生效日期】 2007-1-1 |
【效 力】 [有效] |
【效力说明】 |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现将《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1.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