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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0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发布日期:08年01月16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 税务征收管理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0号【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7-7-27【生效日期】 2007-7-27

【效  力】 [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6月19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对2006年6月19日以后、本公告发布前已按普通税率征收的税款准予按最惠国税率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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