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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0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发布日期:08年01月16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税务征收管理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0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7-7-27
【生效日期】
2007-7-27
【效 力】
[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6月19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对2006年6月19日以后、本公告发布前已按普通税率征收的税款准予按最惠国税率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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