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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5号(关于免征进口磷酸氢二铵进口环节增值税)

  发布日期:08年01月16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5号【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7-12-27【生效日期】 2008-1-1

【效  力】 [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进口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执行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口单位在进口磷酸氢二铵前,需持凭有关单证材料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二、进口磷酸氢二铵的免税审批手续纳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国批减免”(代码:898)。进口地海关按规定审核无误后,应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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