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号、2009年第5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出口至澳门地区用于自用的非配额管理粮食退税及退还税款保证金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对出口至澳门自用的非配额管理粮食,澳门经济局已根据澳门进口商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核查,并最终确认了确属澳门地区自用的符合退还出口关税及退还保证金条件的内地输澳门粮食清单(见附件)。内地相关出口商应根据核查结果,比照清单数据,到各海关及时办理退还出口关税及税款保证金的相关手续。对不在清单范围内的输澳门粮食,所征税款及保证金不予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符合退税及退还保证金条件的内地输澳门粮食清单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海关 澳门 粮食 公告
分送: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国务院公报编辑室,商务部文告办公室。
本署:署领导(7),科技顾问,总署各部门、各在京直属海关单位,存档。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09年12月1日印出
校对:都明 录入员:孟冉(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