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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发布日期:10年12月10日  |  来源:交通运输部公告  |  点击数: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9届会议于2009年7月17日分别以第MEPC. 186(59)号和第MEPC. 187(59)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

  根据《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16(2)(g)(ii)条关于修正案默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9届会议于2009年7月17日分别以第MEPC. 186(59)号和第MEPC. 187(59)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可登陆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guojisi/tongzhigonggao/下载)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防污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EPC. 186(59)号决议)doc.doc

 

《防污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EPC. 187(59)号决议)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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