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3-23
执行日期:2007-3-23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开展2007年上海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经营人作业资质年度审验(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换证)对象
所有已经取得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经营人。
二、审验(换证)部门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负责审验(换证)工作。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和洋山办分别在各自辖区组织实施审验(换证)工作。
三、审验(换证)时间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经营人,于2007年4月1日起至2007年5月31日向本辖区内具体组织实施年度审验(换证)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和洋山办于2007年6月15日前完成本辖区内的年度审验(换证)工作。
四、新品种、新作业点的审验
凭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认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增加新品种认定通知书》,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认可作业范围”中核定。
五、提交材料
㈠《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年度审验(换证)申请书》
(见附件一)
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正、副本
㈢《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㈣工商登记执照复印件
㈤应急设备、设施和物资清单
㈥应急预案及其演练、演习记录
㈦已获得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增加新品种认定通知书》
㈧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作业人员名单、上岗资格证书号、发证单位一览表(见附件二)
㈨具有相关资质机构出具的经评审合格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六、其他事项
㈠各审验(换证)部门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对符合条件的港口经营人按时进行年度审验(换证);未经审验(换证)或不符合审验(换证)条件的港口经营人,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㈡各审验(换证)部门应于2007年7月15前将此次年度审验(换证)情况(包括:经营人名称、注册地址、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和手机、作业地点及联系人和通讯方式、作业品种、作业量、作业方式、证书号、作业泊位吨级、辖区等等)以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报市港口局备案。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