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的管理,建设高效廉洁的审核队伍,保证审核质量,促进审核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人员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本规定实施的主管机关;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按照本规定对全国的审核员实施统一管理;片区海事机构按照本规定对本片区内的审核员实施具体管理;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对本机构的审核员自行实施管理。
第二章 类别和等级
第四条 审核员分A、B两类,每类审核员又分为普通审核员和主任审核员两级。
第五条 A类审核员具有审核国际、国内航行船舶及其航运公司的资格,B类审核员具有审核国内航行船舶及其航运公司的资格。
第三章 培训、考试、发证以及类别转换和等级晋升
第六条 审核中心负责全国审核员的培训与考试工作。
第七条 培训与考试分为审核员资格培训与考试、类别转换培训与考试、等级晋升培训与考试。
.第八条 审核员的考试按照《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 考试采取审核实务理论考试与模拟审核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满足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普通审核员资格培训与考试: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参加工作7年以上,其中从事海事业务管理工作4年以上;或者具有船长或轮机长资格,两年以上安全管理体系工作经历;
3、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申请普通审核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应由本人向片区海事机构提出,并填写《审核员培训考试申请表》,由片区海事机构转报审核中心。经审核中心核准,申请人可参加相应的培训与考试。
第十二条 完成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审核中心向其签发普通审核员考试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获得普通审核员考试合格证明,在两年内经过3次全程审核实习(其中至少包括1次初次或者换证审核),经评估合格的,由主管机关批准并颁发普通审核员证书。
第十四条 普通审核员在连续3年内审核10次以上可提出晋升主任审核员的培训与考试申请;B类审核员可直接提出转换为A类审核员的培训与考试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审核员类别转换、等级晋升,应由本人向片区海事机构提出,并填写《审核员培训考试申请表》,由片区海事机构转报审核中心。经审核中心核准,申请人可参加相应的培训与考试。
第十六条 完成相应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由主管机关批准,B类审核员转换为A类审核员,普通审核员晋升为主任审核员,同时换发相应的审核员证书。
第四章 注 册
第十七条 审核员注册分初次注册和年度注册。
第十八条 审核中心为审核员注册机构,并建立审核员档案;片区海事机构应建立本片区审核员档案。
第十九条 新取得审核员资格的,审核中心将自动为其进行初次注册。
第二十条 审核中心于每年的12月份办理下一年的年度注册手续。审核员应向片区海事机构提交《审核员年度注册申请表》,由片区海事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审核中心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审核中心根据年度考核评估结果对优秀、合格的予以注册;不合格的不予注册。主任审核员年度考核评估不合格,但仍适合担任普通审核员的,准予注册为普通审核员。
第二十二条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满足注册条件的,审核中心可保留其注册资格1年;1年后仍不能满足的,不再予以注册。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度注册完毕,审核中心公布注册审核员名单。片区海事机构据此在审核员证书相应栏目内盖注年度注册章。
第五章 调 派
第二十四条 经注册的审核员和获得普通审核员考试合格证明的可被调派。
第二十五条 审核中心负责全国审核员的调派,片区海事机构原则上只能调用本片区内的审核员,确需调用其他片区审核员时须报审核中心批准。
第二十六条 审核员应服从调派,按时参加审核。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于收到“审核员商调函”3日内回复调派单位。
第二十七条 审核员调用原则:
(一)兼顾审核工作的全局和各地审核工作的需要;
(二)确定审核组人数时要考虑审核种类、公司规模、船舶种类等相关因素;
(三)考虑审核员专长和能力搭配;
(四)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五)同一审核员不能连续两次担任同一公司的审核组长;
(六)每名审核员和获得普通审核员合格证明的人员每年至少被调用两次。
第六章 审核组
第二十八条 主任审核员在至少担任两次实习审核组长后,经主管机关任命可担任审核组长。
第二十九条 审核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核组长应对审核的资源策划、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及审核结论全权负责。
第三十条 审核组全体成员之间应进行充分的交流,审核结论应反映出审核组各成员的共同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审核员应服从审核组长的管理,认真完成审核任务。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每次审核结束,审核组长根据审核组各成员的实际表现填写《审核员考核表》,并请航运公司填写《审核组工作情况反馈意见表》,填完后各自直接寄住审核组指派单位。审核组指派单位根据审核报告和有关情况填写审核组长的《审核员考核表》。由片区海事机构指派审核组的,还应将《审核员考核表》复印
件送审核中心。
第三十三条 审核中心在每年年度注册前对审核员进行综合评估,并填写《审核员年度考核评估表》。
第三十四条 年度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对连续3年考核评估优秀或对审核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主管机关予以适当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1年内两次不能服从调派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审核员商调函”的,主管机关将取消其审核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审核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审核结论出现严重偏差的,主管机关可视情节给予审核组长降等使用或取消其审核员资格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审核组全体成员的相关责任。本条亦适用于认可机构的审核员。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守则》或被公司举报有不正当行为并查证属实的,主管机关可取消其审核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主管机关将责成审核员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本条亦适用于认可机构的审核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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