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文件
民航政法发〔2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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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民用航空油料市场秩序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经委、商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精神,保证民用航空所需航油持续、稳定供应,确保航油质量和飞行安全,防止新旧管理体制转换过程中出现航油市场秩序混乱、基础设施重复建设等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民航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民航总局正组织有关方面抓紧制定《航油市场准入规则》及《供油设施建设规范》,预计《规则》、《规范》将于2003年底获得批准并实施。在《航油市场准入规则》正式发布之前,即2003年底之前,为确保我国航油市场秩序稳定,防止供油设施重复建设,保障航油质量和飞行安全,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立新的航油采购、储运、加注企业。确有设立必要的,须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由国家经贸委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并注明“民航系统内成品油供应”,企业持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凡未经批准,未取得民航系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不得自行采购和销售航油。
二、已有航油基础设施的机场一律不得再重复建设航油储运、加注设施。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机场航油供应设施,须按审批权限及有关规定报国家计委或民航总局批准。
三、民航所需航油资源实行国家计划单列、专项管理。新的规定发布之前,民航航油计划仍由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负责向国务院计划管理部门统一申报,负责向各航油供销企业统一平衡和协调供应。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要加强对航油资源的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
定使用,不得销售给非民航企业。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省(区、市)计委、经贸委(经委、商委),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本地航油市场的监管,维护航油市场正常供应秩序。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和各地航油供销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全国民航机场所需航油的正常供应和航油质量,确保飞行正常和飞行安全,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
民航总局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二○○三年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