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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权通告第2006(2)号

  发布日期:08年01月16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2006年6月16日,中韩两国民航当局签署了关于扩大两国间航空运输安排的秘密谅解备忘录,新协议增加了客货航班的航线和运力、湿租条款,扩大了第五业务权安排和代号共享合作内容,放开了山东省与韩国间的航权安排等。

  此次新增的北京和上海至首尔的客运班次,有利于我企业扩大在中韩航线主流市场的市场份额,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直达南美和非洲的航线。为了完善我国的国际航线网络,满足国家外交、经贸发展需要,实现我民航业现阶段的战略目标和国家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现决定(1)将北京和上海至首尔的每周共14班航权作为捆绑航权,授予计划开辟至非洲(除北非国家以外)客运航线的航空公司,(2)将北京和上海至首尔的每周共14班航权作为捆绑航权,授予计划开辟至沙特或除巴西以外的南美国家客运航线的航空公司。其余新增航权将按照有关规定和《关于促进我国国际航空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民航际发[2005]219号)进行分配。

  新协议增加的航权内容及航权申请程序如下:

  一、新增加的航权内容

  根据新协议,我方享有以下航权:

  (1)新增客运航线及运力安排

  1. 北京--首尔,新增21班

  2. 北京--釜山,新增14班

  3. 北京--清州*,新增航线,每周7班

  4. 北京--大邱,新增2班

  5. 北京--光州*,新增航线,每周5班

  6. 北京--济州,新增4班,中方班次不限

  7. 长沙--首尔*,新增航线,每周10班

  8. 成都--首尔,新增4班

  9. 重庆或合肥--首尔,新增2班,新增合肥为通航点

  10. 大连--首尔,新增7班 

  11. 广州--釜山,新增5班

  12. 广州--首尔,新增3班

  13. 杭州--清州*,新增航线,每周7班

  14. 南昌或深圳--首尔,新增3班,新增深圳为通航点

  15. 南京--釜山*,新增航线,每周7班

  16. 南京--首尔,新增2班

  17. 沈阳--光州*,新增航线,每周7班

  18. 天津--首尔,新增21班

  19. 西安--釜山,新增5班

  20. 西安--首尔,新增2班

  21. 延吉--首尔*,新增航线,每周6班

  22. 郑州--首尔*,新增航线,每周7班

  23. 上海--汉城,新增21班

  24. 上海--釜山,新增7班

  25. 上海--济州,新增4班

  26. 上海—清州,新增4班

  27. 上海--大邱,新增2班

  28. 上海--光州,新增3班

  29. 上海—襄阳,新增4班

  (2)货运安排

  我国境内始发点不限,自选韩方境内7个目的点,运力额度每周增加12班。

  (3)第五业务权:

  在任意中间点和/或以远点每周21班的第五业务权。

  (4)指定空运企业数量

  1. 在运力额度不超过10班/周(含)的客运航线上可指定一家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在运力额度超过10班/周(不含)的客运航线上可指定第二家空运企业,在运力额度超过14班/周(不含)的客运航线上可指定第三家空运企业。

  2. 货运航线的指定空运企业数量不限。

  3. 可在长沙—首尔、延吉—首尔、南昌和/或深圳—首尔客运航线上指定两家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

  上述航权自2006年6月16日起开始实施。

  二、航权申请程序

  申请中韩新增航权经营中韩间定期客货航班的空运企业应具备《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要求的经营资质,并应在综合考虑我国国际航空运输平衡发展和建设航空枢纽战略、实际市场需求、企业经营能力及其整体航线布局等因素后提出经营申请。申请步骤如下:

  (一)请于2006年7月28日前向民航总局国际合作司提交经营中韩间定期客货航班的书面申请。报送的申请材料参见《规定》第五条。

  如申请北京和上海至首尔的捆绑航权,请将开辟非洲(除北非国家外)、沙特或除巴西以外的南美国家航线的具体开航计划(开航日期、班次、机型)随航权申请材料一并报我司。

  (二)民航总局将于2006年8月8日前对申请作出决定,并公布航权分配结果。

  三、航权申请联系人

  民航总局国际合作司魏洪、杨继如

  电话:010-64091351/64091353

  传真:010-64013829

  电子邮件:weihong@caac.gov.cn 

  jr_yang@ca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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