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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 自2007年6月1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发布日期:08年01月16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

  【发布日期】2007-06-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标准砂出口管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6月1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标准砂海关编码为2505900010。 

  三、标准砂生产企业到商务部驻福州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四、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二○○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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