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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08年01月16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07-2-1 

  执行日期:2007-2-1 

  各外贸流通企业:

  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 [2007]69 号 ) 的有关规定和四川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的要求,对我 市外贸流通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做如下具体通知:

  一、 检查范围

  2006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 ( 免 )税后进行备案管理的单证。

  二、检查步骤

  (一)企业自查

  凡2006 年有申报出口退 ( 免 ) 税的外贸流通企业 , 须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 [2005]19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6]904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 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 [2007]69 号)的文件规定 , 认真自查, 要求如下 :

  1、各企业领导要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统筹安排,组织协调,企业退税人员要确实负起责任, 发现问题须及时纠正,确保自查工作的保质保量完成。

  2、自查重点内容:企业按出口申报明细,逐笔检查要求的四类备案单证是否备齐,若有缺失要保证在自查期内补齐。每笔出口对应的备案单证反映的合同签定、单证开具、购进、运输、报关时间等相关内容是否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内容一致,不能出现用其他单证代替或虚假单证备案的情况。

  企业是否按自订的《备案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备案管理,备案单证有无由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情况; 备案单证是否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 .

  3、备案单证装订要求

  采用第一种方式(集中)管理单证的:企业在申报系统中打印出《出口明细申报表》,按《出口明细申报表》的申报顺序,填制《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并按目录顺序将购销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 - 装货单 - 运输单据依次排列装订;编目造册以退税申报批次为依据,一次申报对应一册(可有分册)。

  采用第二种方式(分散)管理单证的:企业在申报系统中打印出《出口明细申报表》,按《出口明细申报表》的申报顺序,填制《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上应分别反映各类单证存放地点和责任人,同时作为各类单证编目造册的依据。造册存放、装订要求同第一种方式。

  4、自查时间及自查报告

  2007年 2 月 2 日至 2 月 15 日为企业自查阶段。

  企业须打印出自查报告一份,加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于2007 年 2 月 15 前报至所属主管税务机关。

  (二)税务机关检查

  2007年 2 月 25 日至 3 月 15日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和各企业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将协同对全市单证备案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方式采取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检查或到出口企业实地检查备案单证的方式进行。

  三、处罚规定

  检查中如发现以下情况,税务机关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企业未按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2、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OO七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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