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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05年1月1日将实施

  发布日期:08年01月16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国将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货物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原产于何国,即货物的“国籍”。在当今世界贸易中,一国对原产于不同国家的产品采取不同的贸易政策与措施,如最惠国关税、普惠制、国别进口配额制及国别贸易统计等。货物原产地的界定对执行国际贸易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原产地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等,但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适用该条例。

  判定货物原产地的标准叫原产地标准,是一国原产地规则的核心内容。目前世界上判定含有进口成份产品的原产地标准主要有三种,即税目改变标准、百分比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我国2005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条例》在对原产地判定标准方面已经与国际接轨。

  根据《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同一批货物而原产地不同的,应当分别申报原产地。

  海关在审核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时,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交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并予以审核。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条例》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作为海关放行凭证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但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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