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行为,财政部、建设部联合颁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同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补充制定了相关具体规定。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5)10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