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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时办法》

  发布日期:08年01月16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行为,财政部、建设部联合颁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同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补充制定了相关具体规定。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5)10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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