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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0号 发布2010年部分工业品出口配额第一次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标准

  发布日期:09年11月23日  |  来源:商务部外贸司  |  点击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100号 

  【发布日期】2009-11-18 

  根据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度第一次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商品 

  轻重烧镁、滑石、碳化硅、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具体商品税号目录见附件1)。 

  二、招标时间 

  从2009年11月起,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将对上述招标商品进行配额招标,具体商品招标公告将在《国际商报》、商务部网站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公布。 

  三、2010年部分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标准 

  (一)轻重烧镁、滑石、碳化硅、矾土、甘草及制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须符合以下标准: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应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或经商务部批准具有相关商品的出口规模。 

  2.生产企业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4.自2010年1月1日起,轻重烧镁、滑石、矾土企业的产品原料须来自具有合法采矿资格的开采企业(本条款自2010年第二次招标开始考核)。 

  5.流通企业所采购货物必须是来自符合上述第2、3、4款要求的生产企业所供产品。 

  6.前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除上述标准外,投标企业还须符合以下标准: 

  1.轻重烧镁 

  (1)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 

  (2)流通企业2006-2008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3000吨。 

  (3)生产企业2006-2008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3000吨,或2006-2008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8000吨。 

  (4)经商务部批准具有轻重烧镁出口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做要求,2008年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供货数量达到8000吨。 

  2.其它氧化镁含量在70%(含70%)以上的矿产品 

  (1)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 

  (2)流通企业2006-2008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500吨。 

  (3)生产企业2006-2008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300吨。 

  (4)经商务部批准具有轻重烧镁(含其它氧化镁)出口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作要求,2008年出口数量达到300吨。 

  3.滑石块(粉) 

  (1)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 

  (2)流通企业2006-2008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1000吨。 

  (3)生产企业2006-2008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2006-2008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000吨。 

  (4)经商务部批准具有滑石出口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作要求,2008年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供货数量达到2000吨。 

  4.矾土 

  (1)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 

  (2)流通企业2007-2008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1200吨。 

  (3)生产企业2007-2008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2007-2008年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0000吨。 

  (4)经商务部批准具有矾土出口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作要求,2008年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供货数量达到20000吨。 

  5.碳化硅 

  (1)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 

  (2)流通企业2006-2008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600吨。 

  (3)生产企业2006-2008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300吨或2006-2008年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1200吨。 

  (4)出口企业平均出口单价高于1300美元/吨。 

  (5)经商务部批准具有碳化硅出口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作要求,2008年出口数量达到200吨或供货数量达到1200吨。 

  6.甘草及甘草制品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2)具体品种条件如下: 

  A.鲜或干的甘草:凡在2007年—2009年8月有出口实绩;或在2007年—2009年8月,委托出口额年平均20万美元以上;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50吨以上的生产加工企业;或在2007年-2009年8月中药材年平均出口额50万美元(西部地区年平均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B.甘草液汁及浸膏:凡在2007年—2009年8月有出口实绩;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80吨的生产企业。 

  C.甘草酸粉、甘草酸盐及其衍生物:凡在2007年—2009年8月有出口实绩;或年供货值220万人民币以上的生产企业;或在2007年—2009年8月,植物提取物年平均出口额120万美元(西部地区年平均出口额6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上述所有招标商品出口供货数量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数量。出口数量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以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四、为促进招标商品出口配额合理有效使用,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含外资企业)在2010年度一次性合并划转有关商品出口业绩和年度未使用的出口配额: 

  (一)允许合并划转的几种情况: 

  1.原企业更名、改制后的划转。 

  2.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合并划转。 

  3.同属一个集团的子公司之间的合并划转。 

  4.相互参股控股企业间的合并划转。 

  5.企业间就涉及招标商品业务的资产进行并购后的合并划转。 

  (二)企业须符合的条件 

  1.受让企业须符合有关商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标准(出口业绩和供货业绩条款除外)。 

  2.出让企业须在2009年招标中具有投标资格。 

  3.对(一)中第2、3种情况,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比例不得低于50%;对第4种情况,受让企业对出让企业的掺股比例不得低于50%。 

  (三)企业须提供的文件 

  1.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合并划转的文件。 

  2.对(一)中第1种情况,申请企业须提供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改制的批复文件和变更名称的工商证明。 

  对(一)中第2、3、4种情况,申请企业须提供企业间相互隶属关系、股份组成以及相互参股控股的证明文件。 

  对(一)中第5种情况,申请企业须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就涉及招标商品业务的资产进行并购的出资和验资报告、企业间进行资产并购的协议。 

  3.出让企业和受让企业须签署双方同意合并划转出口业绩及当年未使用配额的书面协议,协议须注明合并划转的原因以及出让方放弃有关招标商品的投标资格、出口业绩和当年未使用的出口配额,并声明不再经营招标商品的实际出口业务,不再追索和业绩相关的权益。该协议须双方共同签字盖章。 

  4.上述文件必须提供正本,招标办公室复印后退还企业。 

  (四)完成合并划转后,出让方即放弃和业绩有关的所有权益,受让方可凭合并后的业绩申请投标资格。此后,招标委员会不再受理企业已合并业绩的再次拆分。 

  五、2010年工业品出口配额第一次招标投标资格审核程序 

  (一)资格初审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及供货情况进行初审。中央管理企业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称招标办公室)进行初审。 

  2.凡2006-2008年具有轻重烧镁、滑石、碳化硅、矾土出口或供货实绩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初审。鉴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商会已于2009年6-7月对本地区有关地方、中央管理企业2006-2008年上述商品出口及供货等情况进行了初审,本次只需对新增加的轻重烧镁、滑石、碳化硅、矾土出口企业进行初审。 

  凡2007-2009年8月具有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或供货实绩的企业可申请参加资格初审。 

  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招标办公室按下列要求审查企业投标资格: 

  (1)组织本地区企业按附件2所列表格填写《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按附件3填写本地区《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送有关招标办公室复审。 

  (2)申请企业初审须提供: 

  A.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加盖联合年检合格印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08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有合法会计师事务所认证证明。 

  B.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或达标排放证书,并提供由其出具的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C.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D.产品原料来源的矿山企业名单、采购数量(以增值税发票为依据)、合法开采证明(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证),矿山企业自营出口的,只需提供合法开采证明。本条款限轻重烧镁、滑石、矾土出口企业,自2010年第二次招标起实施。 

  E.流通企业须提供供货企业符合B、C、D款要求的环保、社保、合法开采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购货增值税发票、代理出口证明等文件。 

  上述提供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3)资格初审于2009年11月25日17时前结束,如未在规定时间上报,招标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初审材料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招标办公室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同时向有关招标办公室提供新增合格企业2006-2008年有关产品(甘草及其制品为2007年-2009年8月)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证明(复印件)。 

  (二)资格复审 

  1. 有关招标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复审。 

  2.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须将通过资格初审的合格企业名单及有关数据、材料送招标办公室复审。 

  3. 有关招标办公室将复审结果于2009年12月1日前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4. 招标委员会对上述复审材料进行审定后,发布招标公告。 

  (三)其他事项 

  为保证招标商品数据的准确性,商务部招标委员会责成有关招标办公室对各招标商品生产企业供货业绩进行审核,有关企业须参加有关招标办公室组织的出口供货业绩网上核查,具体办法由有关招标办公室另行通知。 

  为保证复审合格企业顺利投标,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具备投标资格的企业信息提交至商务部电子商务中心。有关投标网络问题请及时咨询商务部电子商务中心。 

  本公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 

  附件:1. 招标商品海关税号.doc 

              2. 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请表.doc 

              3.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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