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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贸易保护主义法律不能缺位

  发布日期:09年12月03日  |  来源:证券时报  |  点击数:

         美国屡屡向中国挥舞贸易大棒。对于因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挑起的新的贸易争端及滥用贸易救济措施,中国商务部已表达了强烈的不满,其他有关机构也对美国所赖以制裁的相关事实进行了有理有据的批驳,认为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做法完全是混淆是非的损人不利己行为,甚至还有研究部门站在中立立场从中美间的贸易平衡角度提出了美国滥用贸易救济措施无助于解决中美间的贸易失衡问题。这些都从学理或事实上回击了美国提出的中美双边贸易不实指控,但美国有关部门似乎并没有全部理会中国有关各方解决问题的善意,不该来的加征关税等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还是在中美间频频上演,油井管案只不过是最新的一起而已。

        中美间似乎陷入了因美国贸易保护主义造就的贸易救济怪圈,美国领导人在G20峰会的口头消除贸易保护主义保证的承诺远比不过其具体措施对保护主义的推崇。在美国国内经济下滑、劳工压力面前,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变成了美国只说不做的事情。但再诡异的双边贸易关系也会有其发生的内在动因,美国法律及其一揽子国民保障计划就是美国商务部等部门屡屡推动对中国发动贸易救济措施的制度驱动力或有关利益群体表达诉求获准的制度保障。

  美国基于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对中国采取贸易救济措施,这当中可能有误解甚至是歧视的成分,不过美国法律政治的“个体性”和“选举性”等法律特殊性这一点也是必须提到的。在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法律面前,美国有关部门必须权衡利弊,而这种权衡并不仅仅是对该项贸易保护措施实施的经济、效率权衡,还包括对本国法律、选举文化、公民诉求乃至贸易救济措施对象国应对贸易救济的法律等诸多方面的综合权衡;这其中对贸易对象国法律的权衡是很重要也是最不可或缺的一环,而中国恰恰是在法律这个大家都认为不会存在问题的环节出现了一些问题。

  根据中国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等相关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中国对对其施加贸易制裁的“加害国”的贸易反制措施并不严苛,没有对对方制裁进行自我保护的自我实现反应机制,譬如在对方单方面宣布对我国进行贸易保护救济措施达到一定程度时,我国的外贸法律应对机制依法启动相关反制措施,或者授权有关部门采用合适的行动,以捍卫我国的相关权益。相关法律的缺位,这就为美国等国在对中国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之前的权衡中少了一个重要的制衡砝码,助长了美国等有关国家欲采用贸易救济措施对付中国的机会主义之风。

  美国是一个相对法治化的社会,应对美国这样的贸易保护主义国家所采用的惩罚性关税等贸易保护主义做法,除了商务部等主管部门表达不满、外交部沟通、有关企业积极应诉等我国传统途径外,最好也是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采用法律的手段或法制化的做法,通过寻求行政复审、司法诉讼等,依法“制”法,这种方法无疑也是美国官方和民间最能理解的办法。不过,对于中国有关立法部门来说,在对相关外贸法律进行修订时也应有所取舍,除了遵从国际惯例外,也应在保持国际法稳定性的基础上保持制度弹性,给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留下操作空间,比如反贸易保护主义制裁机制何时启动、如何启动等,并在法律位阶上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民意机构通过的法律、法规为主,特别是对来自别国的贸易救济措施采用法律“自我保护、自我实现”这样的反贸易保护法律条文规定,要将之法律位阶提升至全国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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