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111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关于下达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251号)要求,截至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将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企业,并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在当地媒体上进行了公告。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的基础上,现将2010年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制革、印染和化纤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予以公告(见附件)。有关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列入名单企业的落后产能在2010年9月底前关停。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