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9号 公布2011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59号
【发布日期】2010-09-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11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申请材料递交日期为2010年10月15日至2010年10月29日。
附件: 2011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2011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11年可分配的化肥关税配额总量分别为:尿素330万吨,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
二、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11年化肥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97万吨,磷酸二铵352万吨,复合肥176万吨。 申请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农业三站(土肥站、种子站、农技站);其他经营范围含“生产或销售化肥”的企业。
三、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11年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33万吨,磷酸二铵338万吨,复合肥169万吨。申请化肥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为: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自用及生产产品需要进口化肥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他符合条件的新的申请者。
四、分配依据
化肥关税配额的分配依据如下:
(一)如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不大于公告总量,则按企业申请数量分配;
(二)如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大于公告总量,根据各企业进口实绩采用规则化分配。如:某企业2010年某个品种配额为X万吨,2010年前三季度完成率为b,全国平均使用率为a,则2011年该企业该品种分配量为X*[1-(a-b)]万吨。企业配额年增幅最高不超过c,c为调节系数,根据当年配额申请、使用情况和市场情况而定。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新申请企业,以及老企业申请新品种,分配基本量1000吨;
(三)申请企业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以往配额使用情况和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五、申请关税配额须报送的材料
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化肥采购、生产或销售的具体方案等;
(二)法人代表签字的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证书》;
(三)近两年(2009-2010年)配额分配文件复印件;
(四)2010年前三季度进口关税配额使用情况。应提供海关报关单据,或委托进口证明材料(如已报关使用的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序号)等;
(五)2011年申请化肥关税配额的品种及数量,并注明国营贸易或非国营贸易。
六、申报及审核程序
2011年化肥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10年10月15日至10月29日,申请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子公司须通过集团总部统一申请,不在所在地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于11月10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申请材料及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中央管理企业于2010年10月29日前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后,于2010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下达关税配额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