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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知识-海运进口货物委托转运合同

  发布日期:11年07月28日  |  来源:金陵公司  |  点击数:

海运进口货物委托转运合同

  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合同编号:

  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乙      方:   中国外运    公司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鉴于:

  1 乙方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领域的丰富经验;及

  2 甲方希望委托乙方为其安排本合同项下海运进口货物的报关报验、转运及相关服务等事宜; 

  据此,双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    服务范围

  1.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港口为其代办下列海运进口货物的报关报验以及自          到站(专用线)/港的国内转运业务,运输方式为       ,收货人为(全称)        。具体的服务范围详见授权委托书(附件一)。

  1.2本合同项下转运货物的基本情况详见托运单(附件二)。货物体积、重量、件数与托运单不符的或货物溢短装、残损时,通过铁路转运时,以铁路部门记载的货物状况为准;通过公路转运时,以公路部门出具的公路运单上记载的货物状况为准;并以此作为收费依据。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甲方委托乙方安排运输时,应当如实填写托运单的内容,向乙方书面告知货物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的名称、性质、性能、重量、数量、批次、特殊运输要求等重要信息资料。因甲方提交的托运单内容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合法而导致的任何货物的损失或者造成乙方和/或第三人的任何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承担。

  2.1.2甲方委托安排运输的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进口的物品。对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不管是否在国际危规中列明,对由于危险货物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不管甲方是否进行了危险品申报。

  2.1.3甲方在对外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时,应明确规定提单通知人为乙方,并将编制的货物装船标志告知乙方。

  2.1.4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报关、报验时,须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并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甲方应在船抵港日   天前,将全套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提供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因甲方提交的报关报验单证内容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或不合法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因甲方提供的单据不准确或不真实而造成乙方损失或承担责任的,甲方承担乙方因此所承担的全部损失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乙方因此向第三人承担的责任,以及抗辩的法律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2.1.5甲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乙方合同价款,并承担应由其支付的与进口货物及转运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海关关税、检验费、国内运输保险费、运费、港口费、舱底卸货费、定额费、劳务费、验箱费、滞箱费、特殊换单费。

  2.1.6由于甲方未及时付清合同价款及其他相关费用或提供单据不及时而造成货物运输延迟或者货物被留置,对因此造成的货物损失或者造成的乙方和/或第三人的任何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承担责任。

  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要尽心尽责地办理各项委托事宜。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运输信息并退还相关单据。

  2.2.2为了履行本合同下的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事宜,乙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该合同效力及于甲方。同时,除非甲方有明确相反的指示,乙方有权选择向第三人披露甲方作为委托人这一事实。

  2.2.3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无需甲方特别授权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关税及其他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如果乙方代为垫付任何费用则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乙方垫付的款项。

  2.2.4当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对于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

  (1)天灾,包括自然灾害,例如但不限于雷电、台风、地震、洪水等,以及意外事件,例如但不限于火灾、爆炸、由于偶然因素造成的运输工具的碰撞等;

  (2)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3)抢劫、盗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

  (4)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5)罢工、停工或者乙方雇佣的工人劳动受到限制;

  (6)甲方的过失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

  (7)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8)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9)非由于乙方或者乙方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导致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

  对于第(6)项免除责任以外的原因,乙方不负举证责任。

  2.2.5如果甲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及相关费用,则乙方保留通过留置货物或滞留单据来获得相关补偿的权利。

  第三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

  3.1合同价款包括:乙方的运输代理费以及乙方为甲方代垫代付的费用。本合同价款的具体构成详见附件三。

  3.2甲方同意在船抵港前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

  3.3如遇有关费率上调或者增加委托事项,则合同价款应做相应增加。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调整后的付款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

  3.4根据2.2.3条的规定乙方为甲方代垫的费用超过了附件二规定的范围,则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付款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    保险

  4.1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运输保险,险种为             。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4.2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五条   保密条款

  5.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

  5.25.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

  5.3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5.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条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5.3.2经合同各方事先书面同意。

  5.3.3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将秘密信息披露给各自的专业顾问,并要求其承担保密责任。

  5.3.4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是以正式书面文件发出的,否则协议一方应当加以拒绝,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5.4本合同各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员、代理人或顾问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员。

  5.5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据第5.3.4款之规定对外披露秘密信息,应当通知合同对方。

  5.6合同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应当赔偿合同对方的损失。

  5.7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合同各方对秘密信息承担的保密义务自获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为期          年。

  第六条    不可抗力 

  6.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骚乱、戒严,及其它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6.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6.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6.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可随情况的发展相应推迟。如不能履行义务超过      天,履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证,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7.1甲方的违约责任:

  7.1.1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延迟支付乙方合同价款,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延迟付款额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另外,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合同价款或者有关费用时,乙方有权留置货物或者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7.1.2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造成货物不能及时配载、通关或者出运的,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7.1.4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7.2乙方的违约责任:

  7.2.1乙方在履行代理人职责时应当尽心尽责,由于乙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乙方应当按照损坏或者灭失货物的市场价格赔偿甲方,但是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任何其他在签订本委托合同时所无法合理预见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     元人民币或每公斤     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7.2.2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第八条  一般性条款

  8.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有授权的代表签署并互换之日起生效。

  8.2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3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法院审理。

  或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自行决定。)

  8.4 合同的修改:

  8.4.1 因市场的变化和合同双方协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变更、补充本合同的请求。

  8.4.2 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协议方式进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各方之间就本协议主要事项达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谅解,并取代之前一切与此有关的口头、书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议、声明、保证、协议或承诺。

  8.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时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个条款或该条款的一部分无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执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由此受到影响或损害。

  8.7弃权: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对这些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前述权利的行为,亦不应妨碍将来对这些权利的行使。

  8.8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8.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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