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出口货物订舱合同
合同编号:
甲 方: (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乙 方: (承运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鉴于:
1、乙方在出口货物订舱领域的丰富经验;及
2、甲方希望委托乙方为其安排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出口订舱及相关服务等事宜;
据此,双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 服务范围
1.1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办理甲方有关货物的海运出口订舱事宜。
1.2 具体货物品名、数量、装卸港等以甲方提交的订舱单(见附件一)为准。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甲方应当按照附件一订舱单如实地填写货物的品名、数量、质量、装卸港口等内容。对于填写错误而导致的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1.2甲方应根据船期预报,在截止接单日之前将订舱单送达乙方。上述船期预报不构成双方对船舶驶离装货港和抵达卸货港具体的时间约定,仅作为甲乙双方办理海运订舱事宜的参考。
2.1.3甲方负责货物包装,甲方的货物包装应适合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的特殊属性,包装外面应注明搬运、储存、防护等标识,具体的包装标准参见 。甲方如果对货物的储存、防护或者出口运输有特殊要求,应在订舱单上注明。对于货物本身以及货物包装不当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根据法律或者合同而对于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为此而发生的开支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诉讼费等。
2.1.4甲方在其委托乙方办理出口订舱货物中,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甲方应当如实申报货物名称及其他信息,甲方承担未如实申报的全部责任。如果托运的货物是危险品,甲方应当确定该危险品等级并书面告知乙方。对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不管是在国际危规列明与否,对由于危险货物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不管甲方是否进行了危险品申报。
2.1.5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船 天前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以及截止接单日期。对于超过截止接单日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要求,但是对于非乙方原因确实无法加载的货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2.2在甲方货物包装不适应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特殊属性时,乙方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2.2.3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如期配载,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3.1对于预付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乙方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甲方应于货物发运前,按照运费单价及货物数量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支付运费。如标注的运费单价有误,甲方应在船舶开航前向乙方提出更正,否则视为接受乙方所标注的运费基价。
3.2对于其他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乙方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和运费支付的最后期限。甲方应于上述期限届满前,按照运费单价及货物数量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支付运费。如标注的运费单价有误,甲方应于上述期限届满前向乙方提出更正,否则视为接受乙方所标注的运费基价。
第四条 保险
4.1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运输保险,险种为 。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4.2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五条 保密条款
5.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
5.2除5.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
5.3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5.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条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5.3.2经合同各方事先书面同意;
5.3.3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将秘密信息披露给各自的专业顾问,并要求其承担保密责任;
5.3.4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是以正式书面文件发出的,否则协议一方应当加以拒绝,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5.4本合同各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员、代理人或顾问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员。
5.5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据第5.3.4款之规定对外披露秘密信息,其应当通知合同对方。
5.6合同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应当赔偿合同对方的损失。
5.7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合同各方对秘密信息承担的保密义务自获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为期 年。
第六条 不可抗力
6.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骚乱、戒严,及其它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6.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6.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6.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可随情况的发展相应推迟。如不能履行义务超过 天,履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证,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船舶在开航前,甲方要求解除订舱的,应当赔偿乙方由此而遭受的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由于将部分或者全部海上运输转委托实际承运人或者其他为履行运输合同而委托的当事方而对该实际承运人和/或相关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为此而产生的实际开支和/或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诉讼费等。
7.2甲方应在运费支付期限届满之前,将运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3 港杂费等其他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转来的帐单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4对于预付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在甲方未结清所有费用之前,乙方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5乙方在办理甲方货物出口运输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损失和额外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 元人民币或每公斤 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7.6如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一般性条款
8.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有授权的代表签署并互换之日起生效。
8.2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时,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海事法院审理。
或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各单位自行决定。)
8.4 合同的修改:
8.4.1 因市场的变化和合同双方协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变更、补充本合同的请求。
8.4.2 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协议方式进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各方之间就本协议主要事项达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谅解,并取代之前一切与此有关的口头、书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议、声明、保证、协议或承诺。
8.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时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个条款或该条款的一部分无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执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由此受到影响或损害。
8.7弃权: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对这些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前述权利的行为,亦不应妨碍将来对这些权利的行使。
8.8 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货物交付时止,或者在甲方或者运输单证的持有人或收货人拒绝或者延迟提货的情况下,至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时止。
8.9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8.10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甲方: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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