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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站经营人责任认定的新突破

  发布日期:08年01月19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案情】 在TT CLUB一个会员的码头上,发生了货物损坏,而且承运人提单对货物在码头时的装前卸后的管货义务另有规定,提单同时也并入了传统的喜玛拉亚条款。货方在货物到达卸货港16个月后,在热那亚初级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提单,此时诉讼时效已经结束。索赔人则辩称他们和堆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而是根据普通法提起侵权诉讼。被告律师则辩称他们应该受提单条款的约束,而提单条款规定诉讼应该依据英国法在伦敦提起,因此意大利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另外,诉讼时效已经结束,而且无论如何,码头经营人可以享受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审理】 热那亚上诉法院认为,码头经营人可以援用承运人的提单条款,只要提单中清楚地规定,承运人提单下的航程或责任期间包括了货物在码头的期间。换句话说,如果提单是“门到门”的多式联运运输,索赔人应该受其与承运人合同条款的约束,包括喜玛拉亚条款和管辖权规定。不过,本案中提单下的货物是“港至港”运输,法院认为提单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适用“钩至钩”原则。因此,承运人的运费中即使包括了码头作业费,也不意味着运输合同中包括了码头作业部分或者是其作为码头经营人的代理。如果码头经营人能够证明承运人已经付给其码头作业费,或者码头和承运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法院认为应该支持喜玛拉亚条款和管辖权规定。 判决结果和地中海地区大陆法系国家在这方面的态度是一致的,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包括码头作业期间时,仅在码头经营人和承运人之间,有合同约定承运人同意码头经营人享受其提单条款保护的情况下,法院才支持喜玛拉亚条款和/或管辖权规定。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有合同来弥补这一空档,否则的话,喜玛拉亚条款就不发生效力。

  【分析】 这是热那亚上诉法院首次支持了港站经营人可以享受海运提单中喜玛拉亚条款保护这一原则,这也是意大利海事审判中支持这一原则的第一个判例。TT CLUB认为虽然他们在本案中败诉,但是港站经营人却赢得了整个的责任界定之战。 而承运人提单中并入的喜玛拉亚条款,由于受到格式合同的挑战,港站经营人是否能够享受一直很有争议。意大利海事审判中的这一最新发展,对我国港站经营人责任制度的制订以及相关的审判实践,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相关名词】 喜玛拉亚条款是承运人提单上的标准条款之一,它规定承运人的雇员、代理、分立契约人等,如下文案例中的码头经营人,在货损索赔中有权援引承运人的各项抗辩或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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