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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6号”船队与“汉港拖401”船队碰撞案

  发布日期:08年01月19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案由]

  1989年5月16日2100时许,江苏省海安县航运公司所属“海安6号”船队与“汉港拖401”船队在长江下游相撞,双方事故经济损失计51623.65元。

  [案情]

  1989年5月16日1600时许,江苏省海安县航运公司所属“海安6号”船队(拖船功率88.2千瓦,一列式吊拖10艘驳船),载石子共计582吨,由江苏省江阴观山开往海安县。当航行至长江新港航段时,船队离开航路,沿北岸较近下驶,当日2100时许,当班驾驶员突然发现前方江面有一片黑影,点有号灯。“海安6号”船队打算从锚泊船队右舷通过,但见该船队与岸边距离狭窄,临时改变从对方左舷通过。由于两船队距离接近,紧急转向困难,加上落潮水流作用,造成“海安6号”船队中部所拖驳船横压锚泊船头,并随同停泊船队走锚下淌。“海安6号”船队中一艘水泥驳船当即沉没,一名船员落水死亡。

  被撞船队为武汉港务局轮驳公司所属“汉港拖401”船队(一拖五驳)。1989年5月16日,“汉港拖401”拖驳载煤2300吨在张皇港锚泊。碰撞发生时,“汉港拖401”在张皇港作业,余下四艘驳船留在张皇港上游水域近岸边抛锚停泊,夜间有显示锚泊灯号。该碰撞事故造成锚泊船队左首一艘铁驳水线下船壳破裂,一只锚及锚链丢失。双方经济损失计51623.65元。

  [双方争议]

  “海安6号”船队认为:我船队下水航行至长江下游张皇港上约2公里处与“汉港拖401”船队发生碰撞,要求“汉港拖401”船队赔偿部分经济损失。

  “汉港拖401”船队认为:我船队锚泊位置正确。“海安6号”船队顺潮下水,离开航路,靠近左岸行驶,违反航行规定,故我船队不承担此次碰撞事故的责任。

  [法院认定]

  此案经法院审理认定:“海安6号”船队在航行中偏离航路,忽视瞭望,驾驶操纵和避让措施失误,因而造成碰撞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汉港拖401轮船队没有违章停泊,故不承担责任。

  [处理结果]

  在此案中,由于“海安6号”船队不坚持诉讼请求,在此前提下,“汉港拖401”船队体谅“海安6号”船队事故损失严重,同意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汉港拖401”船队补偿“海安6号”船队事故损失1500元。

  2.本案受理费320元,由“海安6号”船队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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