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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宁机528”船货损索赔案

  发布日期:08年01月19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案由

  “浙宁机528”船承运浙江宁海县城关麦芽厂(简称麦芽厂)大麦2185包,自靖江至宁海薛岙港。1990年10月5日,船、货在薛岙港沉没。

  案情

  麦芽厂与“浙宁机528”船方口头商定,麦芽厂150吨大麦(麻袋装)由“浙宁机528”船自江苏靖江运至宁海薛岙港,运费每吨22元。

  1990年9月27日,“浙宁机528”船开始装载这批货物,实装2185包,毛重155.135吨,净重152.95吨。甲板装货高度为1.6一1.7米。

  1990年9月29日开船,10月1日下午到达目的港恭岙,因码头无空泊位,“浙宁机528”船锚泊在港内等待卸货。

  1990年10月5日2330时,“浙宁机528”船舱进水,后翻船。船员落水得救,船上货物经施救共损失97295.05元。 事故发生时的风力:海域6—8级,内陆5一6级. “浙宁机528”船系钢质运输船,总长32.58米,船宽5.9米,船深2.93米,总吨位147.13吨,核定载重吨150吨,主机功率99.2千瓦,抗风能力7级。

  双方争议

  麦芽厂认为:船方收受了155.135吨货物,明显超载,并且船甲板受载货物高度约1.6一1.7米,违反了宁海市航管处《关于海船装载甲板货注意事项》的规定,即用板货高度不得超过本船宽度的五分之一,(本船宽5.9米,五分之一为1.18米)。此次事故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因而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浙宁机528”船认为:由于货方失职,货运到不安排码头卸货,使船停泊待卸6天,遭受强台风袭击,使船方不可抗力翻船,货方应承担船方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的赔偿。

  法院认定

  此案经法院审理认定:

  麦芽厂与“浙宁机528”船达成的运输协议合法有效。麦芽厂货物损失是翻船引起的,这起海损事故的原因是“浙宁机528”船超载和配载不当造成的,该船超载5.135吨,甲板货超高约0.5米,因此,“浙宁机528”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此案经法院判决如下:

  1.“浙宁机528”船赔偿麦芽厂人民币107511.03元(其中货损97295.05元,利息10215.98元)。

  2.本案的诉讼费共5220.22元,全部由“浙宁机528”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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