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知名挂牌货代公司金陵国际货运代理logo
      您当前的位置: >> 知识库 >> 外贸知识 >> 内容阅读

香港“海湾谷物”号轮案

  发布日期:08年01月19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申请人:意大利波佐罗船舶物料供应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海湾东方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意大利波佐罗船舶物料供应公司于1991年3月9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提出诉讼前扣押船舶的申请。申请称:申请人于 1990年8月24日至9月28日期间,在意大利的奇基亚、马格拉和那瓦拉等港口,多次向被申请人香港海湾东方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的“海湾谷物”号轮供应食品、甲板物料和轮机物料等多种物资,价款达295.5112万意大利里拉。上述事实有该轮船长正式签字并加盖印章确认的单证为凭。虽经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未支付此款。“海湾谷物”号轮停泊在大连港,请求予以扣押,责令被申请人提供4万美元的现金担保或其他形式的可靠和满意的担保。申请人愿意承担因扣船错误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大连海事法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第一条第8项的规定,经院长批准,于1991年3月11日裁定:一、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的“海湾谷物”号轮;二、责令被申请人自即日起30日内提供4万美元的现金担保或其他形式的可靠担保。

  裁定书和经院长签发的扣押船舶命令发出后,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申请人在30日扣船限期届满前,以被申请人为被告,于1991年4月8日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供应物料合同费用纠纷的诉讼。大连海事法院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于4月9日决定立案审理,并于4月11日向被告发出应诉通知书。

  被告接到应诉通知书后,经与原告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付清了全部欠款。随后,原告以其债权已得到满足为由,于4月12日向大连海事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大连海事法院审查了原告的撤诉申请后,认为当事人双方合法的权利义务已经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于4月12日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同时由院长签发了解除扣押“海湾谷物”号轮的命令。 

上一篇:水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纠纷案
下一篇:天津港务局与山东省国际海运公司船舶触损码头损害赔偿纠纷案

操作中心:江苏常州广化街20号丰臣海悦广场(Sealand Plaza)1008 座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246-768 , 0519-86699708/86699728/86699738
客服QQ:4006246768   Email:4006246768@163.com , market@jltrans.com.cn
Copyright 2001 - 2014 © 常州金陵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序列号:苏ICP备10015315号 苏公网安备 32040402000014号
技术支持:CalmLab

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
搜索:金陵国际货运

一秒查询铁路运价

铁路报价系统报价

一秒查询水运运价

水运报价系统报价

报价更快,不再求人

客户服务热线

4006-246-768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