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知名挂牌货代公司金陵国际货运代理logo
      您当前的位置: >> 知识库 >> 出口保险 >> 内容阅读

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

  发布日期:09年10月10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 一、 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第(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四)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器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限,海轮到达上述目的港是指海轮在该港区内一个泊位或地点抛锚、停泊或系缆,如果没有这种泊位或地点,则指海轮在原卸货港或地点或附近第一次抛锚、停泊或系缆。   (二)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俟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   (三)如运输契约再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本保险目的地,仍照前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责任,如需运往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再被保险人于续运前通知保险人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可自装上续运的海轮时重新有效。   (四)如运输发生绕道,改变航程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改变,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情况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注:本条款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
上一篇:海洋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
下一篇: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操作中心:江苏常州广化街20号丰臣海悦广场(Sealand Plaza)1008 座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246-768 , 0519-86699708/86699728/86699738
客服QQ:4006246768   Email:4006246768@163.com , market@jltrans.com.cn
Copyright 2001 - 2014 © 常州金陵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序列号:苏ICP备10015315号 苏公网安备 32040402000014号
技术支持:CalmLab

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
搜索:金陵国际货运

一秒查询铁路运价

铁路报价系统报价

一秒查询水运运价

水运报价系统报价

报价更快,不再求人

客户服务热线

4006-246-768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