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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发布日期:09年10月10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六十天为止。如在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附加险别:   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遭受下列损失,按保险价值负责赔偿:   1、 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   2、 整件提货不着;   3、 根据运输契约规定船东和其他责任方免除赔偿的部分。   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遇有第1项所列的损失,必须在提货后十日内申请检验;遇有第2项损失,必须向责任方取得整件提货不着的证明,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本公司有权收回被保险人向船东或其他有关责任方面追偿到的任何赔款,但其金额以不超过本公司支付的赔款为限。   淡水雨淋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因直接遭受雨淋或淡水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但包装外部应有雨水或淡水痕迹或其他适当证明。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并在提货后十天内申请检验,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短量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散失和实际重量短缺的损失负责赔偿,但正常的途耗除外。   混杂、沾污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混杂、沾污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   渗漏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或用液体储藏的货物因液体的渗漏而引起的货物腐败等损失,负责赔偿。   碰损、破碎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震动、碰撞、受压造成的破碎和碰撞损失,负责赔偿。   串味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食用物品、中药材、化妆品原料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其他物品的影响而引起的串味损失,负责赔偿。   受潮受热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气温突然变化或由于船上通风设备失灵致使船舱内水汽凝结、发潮或发热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钩损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人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遭受钩损而引起的损失,以及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用,均负责赔偿。   包装破裂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包装破裂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为继续运输安全所需要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负责赔偿。   锈损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锈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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