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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年过境自由公约与规约

  发布日期:08年01月16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1921年过境自由公约与规约
    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保加利亚、智利、中国、
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丹麦、英国(以及新西兰和印度)、西班牙、爱
沙尼亚、芬兰、法国、希腊、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意大利、日本、拉脱
维亚、立陶宛、卢森堡、挪威、巴拿马、巴拉圭、荷兰、波斯、波兰、葡萄牙、
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国、瑞士、捷克斯洛伐克、乌拉圭
和委内瑞拉:
    期望为保证和维护通行和过境自由而作出规定,
    认为在此问题上,签订一项其他国家日后均可加入的公约是实现《国际联盟
盟约》第23条第(e)项的宗旨的最好方法,
    认识到在不损害各国对用于过境的路线行使主权和权力的情况下,宣告自由
过境权利,并制定有关规章,作为发展各国间合作的最好办法之一,是可取的,
    接受国际联盟邀请参加1921年3月10日在巴塞罗那举行的会议,并注意到会
议的最后决议,
    渴望实施在此通过的有关铁路或水路运输规章的规定,
    希望为此缔结一项公约,各缔约国已指派全权代表,
    各全权代表经互通权限,认定授权适当,并协议如下:


第1条
    各缔约国声明,他们接受本公约所附的、于1921年4月14日在巴塞罗那会议
上通过的过境自由规约。
    此规约应视为本公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他们在此声明,依照本公约的
规定,并根据本公约确立的条件,接受此规约的各项义务和保证。
第2条
    本公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影响1919年6月28日在凡尔赛签订的和平条约或其
他相应条约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而只要此种权利和义务涉及已签署此种
条约或从中受益的国家。

第3条
    本公约的法文本和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载有今天的日期,并应开放到19
21年12月1日止,以供签署。
第4条
    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交存国际联盟秘书长。该秘书长应将收到批准书
事宜通知国际联盟其他成员和准许签署本公约的国家。批准书存于秘书处档案库

    为了遵守《国际联盟盟约》第18条的规定,秘书长应在接到第一份批准书后
立即对本公约进行登记。
第5条
    在1921年12月1日之前未签署本公约的国际联盟成员,可以加入本公约。
应由理事会确定。
    (7)在按第(5)款(b)或(c)或第(8)款确定投资股份方面,所有其他
签字者的投资股份应按照调整以前他们各自的投资股份的比例进行调整。在某一
签字者退出或终止其成员资格时,按第(8)款所确定的0.05%的投资股份不得增
长。
    (8)无论本条作何规定,任一签字者的投资股份都不得少于投资股份总额的
0.05%。
    (9)在确定新投资股份时,任一签字者的股份,不得一次其增长额大于其初
期股份的50%,或使其减少额大于现有股份的50%。
    (10)理事会在执行了第(2)和第(9)款之后,应提供任何没有分配的投
资股份,并在希望增加其投资股份的签字者间进行分配。任一签字者的此种附加
分配额不得超过其现有投资股份额的50%。
    (11)执行第10款之后,对于任何多余的未分配的投资股份,均应根据第(
8)和(9)款的规定,在签字者之间,按新确定并已执行了投资股份的比例进行
分配。
    (12)经签字者申请,理事会可以分配给其低于按第(1)至第(7)款和第
(9)至第(11)款所确定的投资股份,如果该减少部分完全由已增加了投资股份
的其它签字者自愿接受的话。理事会应制订程序,以便将该减少部分在希望增加
股份的各签字者之间进行公平分配。
第6条  签字者之间的财务调整
    (1)本协定一旦生效,在初期确定投资股份后的每次投资股份的确定,本组
织应根据第(2)款规定产生的评定额在各签字者之间进行财务调整。在决定每一
签字者的财务调整额时应将每一签字者新投资股份与其确定新投资股份之前的原
投资股份的差额(如有这种差额时)计算在评定额内。
    (2)评定额用下列方法产生:
    (a)从调整之日的本组织账面上记载的全部财产的原始购置费用(包括全部
已变成资本的收入和支出)中扣除:
    (i)在调整之日,本组织账面上记载的累计摊销额。
    (ii)在调整之日,本组织应付的贷款和其它账目。
    (b)调整按(a)项规定所得出的结果,即分别加上或减去本组织自本协定
生效之日起到评定额生效之日止,支付资本使用报酬金的累计应付款的任何亏欠或
盈余额。该项累计应付的款额,应根据本协定规定,按理事会根据第8条所规定的
现行资本使用报酬金率,在该有关补偿率适用期内的累计额。为了估计付款方面
显示出来的任何亏欠或盈余额,应付报酬金,应与(a)项所述各项的净值相对照,
按月计算。
    (3)根据本条的规定,签字者应纳入和应支付的款项须在理事会确定的日期
内结清。在此日期之后未支付的款项,应按理事会所确定的利率加收利息。
第7条  使用费的支付
    (1)根据公约第19条所确定的使用费,应按理事会作出的安排,由签字者或
经授权电信实体支付。这些安排应尽可能地遵循公认的国际电信结算程序。
    (2)除非理事会另有决定,否则各签字者和经授权的电信实体,应负责向本
组织提供资料,以便本组织能确定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的全部使用量和投资
股份。理事会应制定向本组织报送资料的程序。
    (3)如果使用费的支付在付款之日后拖欠四个月或更长的时间,理事会应给
以适当的制裁。
    (4)对于理事会所规定的付款日期以后的任何未付额,应按理事会所确定的
利率加收利息。
第8条  收入
    (1)除理事会另有决定外,本组织获得的收入,在收金额允许的范围内,应
按下列优先顺序,一般用于:
    (a)支付经营、维修和管理费用。
    (b)提供理事会确定的必要经营基金。
    (c)按各签字者的投资股份比例,向各签字者支付按理事会规定并在本组织
帐目中入账的摊销筹备金中的资本偿还金额。
    (d)向一个业已退出本组织或被终止其成员资格的签字者支付按第13条规定
的应付款项。
    (e)按各签字者的投资股份比例,将可用的结余逐步付给签字者,作为资本
使用报酬金。
    (2)在决定签字者的资本使用报酬金率时,理事会应将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投
资的风险特别费用包括在内,考虑到此项特别费用,本事会应尽可能按世界市场
的货币成本制定其报酬金率。
    (3)在本组织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本组织的经营、维修和管理费用时,理
事会可以决定动用本组织的经营基金,通过透支安排,谋求贷款、要求签字者按
其各自的现有投资股份比例进行投资,或同时采取上述各种办法来弥补资金的不
足。
第9条  账务结算
    (1)签字者和本组织之间按本协定第3、6、7、和8条规定的账务结算,应尽
量将签字者和本组织之间的资金周转以及本组织掌握的超过由理事会决定的必要
的经营基金,保持在最低可行的水平。
    (2)签字者和本组织之间根据本协定所支付的一切款项,均应以对债权人可
接受的任何能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
第10条  贷款
    (1)本组织获得足够的收入或资本投资之前,为弥补财政上的亏空,经理事
会决定,可作透支安排。
    (2)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公约第3条,为了给本组织所从事的活动提供资金
或由此引起的义务,经理事会决定后,本组织可以谋求贷款。此种贷款的未偿清
金额,应视为第4条所述的合同上的资本金额。

第11条  责任
    (1)如果一个有资格的法庭作出的有约束力的判决,或经理事会同意或赞成
的解决办法,要求本组织支付由本按公约或本协定的规定所进行的活动或承担的
义务所引起的索赔,包括与此有关的开支或费用,只要本组织以赔偿费、保险金
或其它财务安排仍不能付清这笔款项,那么尽管第4条对于最高限额已有规定,各
签字者也应按责任发生之日时其各自的投资股份比例,向本组织交付该索赔款项
的不足部分。
    (2)如果一个有资格的法庭作出的有约束力的判决,或经理事会同意或造成
的解决办法,要求一个具有签字者身份的签字者支付由于本组织在按公约或本协
定的规定所进行的活动或承担的义务所引起的索赔,包括与此有关的开支或费用
,本组织应将该签字者已付的索赔偿还给该签字者。
    (3)如果向一个签字者提出这种索赔要求,并由本组织支付,该签字者应立
即将该项索赔通知本组织,并应使本组织有机会对此项索赔提出建议或进行辩护
或采取其它处理办法,并在仲裁该项索赔的法庭的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可使本
组织与该签字者一起或者代替该签字者成为该项诉讼的当事者。
    (4)如果根据本条规定,要求本组织对某一签字者进行偿还,在赔偿、保险
或其它安排不能满足这种偿还的情况下,尽管第4条对于最高限额已有规定,各签
字者也应按责任发生日时各自的投资股份比例,向本组织支付该项偿还的不足的
金额。?
第12条  在提供电信业务时所造成的责任免除
    无论本组织、以签字者身份行事的签字者,以及它们的官员或雇员,还是签
字者的董事会的成员或派往本组织机构的任何代表,履行其职责时,均不对按公
约和本业务协定提供或将要提供的各种电信业务的失效、延迟或故障所造成的损
失,向任何签字者或本组织负责。
第13条  退出或终止时的结算
    (1)签字者按公约第29条或30条的规定退出或被终止其成员资格的生效之日
以后三个月内,理事会应将共对于该签字者在退出或被终止生效之日时在本组织
中的财务情况的评定,并按第3款所建议的结算办法通知该签字者,该项通知应包
括下述内容:
    (a)本组织对该签字者应付的金额,即用其退出或终止的生效之日时的投资
股份乘以生效之日时按第6条规定所评定的金额。
    (b)在收到决定退出的通知以前,或在终止生效日之前,该签字者应向本组
织交纳代表其经特别核准的用于合同债务的资本分摊额,并应随附拟定的付款时
间表。
    (c)签字者在退出或终止生效之日,应向组织交付的其他任何款额。
    (2)理事会在按第(1)款的规定规定金额时可以决定全部或部分地免除签
字者在有关当局接到决定退出通知书以前或终止生效之日以前的有关其经特别核
准的用于合同债务的资本分摊额的义务,以及由于其行为或不为而引起的责任所
需交付的款项。
    (3)关于签字者按第(1)款(b)和(c)项的规定所交付的款项,考虑
到第8条的规定,本组织应在其他签字者得到其投资股份退款的同时向退出本组织
的签字者退还第(1)款(a)和(b)项所述的款项,如果理事会决定提前支付,
也可提前办理。理事会应对各种应付是或由签字者应付的各种经常拖欠款项确定
其利率。
    (4)除非理事会另有决定,否则按本条的结算规定不得免除签字者在收到退
出决定通知书或终止生效之日以前,由于本组织的行为或不为所造成的非合同债
务而应交纳的分摊额的义务。
    (5)只要本条所规定的结算,还未退还给签字者,那么即使在退出或终止日
期生效之后,也不应剥夺该签字者以签字者的身份行事所应有的权利。ɡ?
第14条  地面站的批准
    (1)为了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所有地面站均需经本组织按理事会
根据公约第15条(c)款所制定的标准和程序批准。
    (2)任何这种申请,应由在其领土上设立或将要设立的陆上地面站的缔约的
签字者,或由在其授权下对船舶地面站或在海上环境作业的建筑物上的地面站签
发证书的缔约国或缔约国的签字者向本组织提出。对于不是在缔约国管辖下的领
土上的地面站或船上或在海上环境作业的建筑物上的地面站的批准申请,则可由
一个经授权的电信实体向本组织提出。
    (3)除非提出申请的签字者由指定它的缔约国承担责任,否则第(2)款所
述的每一申请者,对其提出申请批准的地面站,在符合本组织对这种地面站所制
定的程序和标准方面应对本组织负责。
第15条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的使用
    (1)任何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的申请,应由一签字者向本组织提出
。如果在缔约国管辖下的以外地区,则由一个经授权的电信实体提出。
    (2)本组织应按照由理事会根据公约第15条(c)款制定的标准和程序,批
准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
    (3)除非提出申请的签字者由指定它的缔约国对不属于该签字者拥有的或不
由其经营的全部或部分地面站所作的批准承担责任,否则被批准国际海事卫星组
织空间段的每一签字者或经授权的电信实体,应对遵循本组织所制定的有关规定
和条件负责。
第15条  争议的解决
    (1)签字者之间或签字者与本组织之间就有关根据公约和本协定所规定的权
利和义务方面发生争议时,应在争议的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的任何一
方要求解决的一年时间内未能解决,并且在争议双方之间未能就一个解决争议的
特殊办法达成协议,此争议则应按公约附件的规定,经争议的任何一方要求,提
交仲裁。
    (2)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本组织和一个或几个签字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根据他们之间达成的协议,应按公约附件,经争议的一方要求,在争议的任何一
方要求解决之日起一年内提交仲裁。
    (3)对于停止了签字者身份的的签字者,在其曾是本协定的签字者时就权利
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仍应受本条的约束。?
第17条  生效
    (1)自公约按其第33条的规定对缔约国生效之日起,本协定即开始对与该缔
约国相关的签字者生效。
    (2)本协定和公约的有效期相同。
第18条  修正案
    (1)任何缔约国或签字者均可对本协定提出修正案。修正案应提交执行局,
再由执行局通知其他缔约国和签字者,在理事会审议一项修正案时,应提前三个
月进行通知。在此期间执行局应征询和转发所有签字者的意见。理事会应在该修
正案分发后六个月内审议该修正案。大会应在理事会批准该修正案。大会应在理
事会批准该修正案六个月后审议。在特殊的情况下,大会可作出一项实质性的决
定缩短这一期限。
    (2)如果在理事会批准以后,又经大会确认,该修正案应在文件保存人收到
三分之二签字者的批准书之后120天起生效,这三分之二的签字者在大会确认该修
正案时应是签字者并至少持有总投资股份的三分之二,批准修正案通知书只能由
有关缔约国寄送给文件保存人。而且该项批准通知书寄出,则意味着该缔约国对
修正案的接受。修正案一旦生效,则对所有缔约国和签字者,包括那些不接受该
修正案在内的缔约国和签字者,都具有约束力。?
第19条  文件保存人
    (1)本协定的文件保存人为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即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2)文件保存人应将下列事项及时通知给所有签署和将加入的国家和所有签
字者:
    (a)本协定的签署。
    (b)本协定的生效。
    (c)本协定修正案的通过及其生效。
    (d)退出通知。
    (e)中止或终止。
    (f)有关本协定的其他通知和通信。
    (3)文件保存人应在本协定生效时,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将一
份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联合国秘书处进行登记并公布。
    在下方签字的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已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1976年9月3日订于伦敦。以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各种文本具
有同等效力。正本仅一份,由文件保存人存档。文件保存人应将一份核证无误的
副本送交给应邀出席建立国际海事卫星系统国际会议的每一个国家的政府、签署
或加入公约的其他国家的政府和每一签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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