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经当事方同意援用后适用。 .定义 a.“运输合同”:指任何全部或部分经由海上运输货物的协议。 b.“EDI”:指电子数据交换,即通过电讯传输进行贸易数据交换。 c.“UN/EDIFACT”:指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 d.“传输”:指一次或一个以上的文电通过电子传输作为一个发送单元共同 向外传递,其中包括标量和结尾数据。 e.“确认”:指一次传输,其传输内容看上去完整、正确、但并不妨碍由该 内容所引起的重新考虑和修改。 f.“密码”:指经当事方同意为确保传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采用的任何技 术上适当的方式,如一组数码和/或字母。 g.“持有人”:指享有根据本规则第7条a款所列权利并拥有有效密码的一方 。 h.“电子监督系统”:指用于检查计算机系统中所记载的交易手段,如贸易 数据日志或跟踪审核。 i.“电子储藏”:指电子数据的临时、中期或永久性储藏,包括此数据的替 代或原始储藏。 2.定义 a.“运输合同”:指任何全部或部分经由海上运输货物的协议。 b.“EDI”:指电子数据交换,即通过电讯传输进行贸易数据交换。 c.“UN/EDIFACT”:指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 d.“传输”: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文电通过电子传输作为一个发送单元共同 向外传递,其中包括标题和结尾数据。 e.“确认”:指一次传输,其传输内容看上去完整、正确、但并不妨碍由该 内容所引起的重新考虑和修改。 f.“密码”:指经当事方同意为确保传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采用的任何技 术上适当的方式,如一组数码和/或字母。 g.“持有人”:指享有根据本规则第7条a条所列权利并拥有有效密码的一方。 h.“电子监督系统”:指用于检查计算机系统中所记载的交易手段,如贸易 数据日志或跟踪审核。 i.“电子储藏”:指电子数据的临时、中期或永久性储藏,包括此数据的替 (2)为了确定投资股份,使用量应按两个方向分为两个相等的部分:移动式 地面站部分和陆地部分。船舶或航空器或陆上移动式地面站部分收、发信的使用 量应管辖这些船舶或航空器或陆上移动式地面站的缔约国的签字者。而发信或收 信的陆地部分收、发信的使用量应归在其领土上收发信的缔约国的签字者。但是 ,如果任一签字者的移动式地面站部分的使用量与陆地部分使用量之比超过20:1 时,则该签字者经向理事会申请后,应得到等于陆地部分两倍的使用量或0.1%的 投资股份,两者以较高者为准。在海洋环境作业的设施,凡经理事会批准接入国 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者,按本款规定,应以船舶对待。 第14条 地面站的批准 第14条第(2)款由下列文字代替: (2)任何这种批准申请,应由在其领土上设立或将要设立的陆上地面站的缔 约国的签字者,或由在其授权下对移动式地面站或在海洋环境作业的建筑物的地 面站签发证书的缔约国或缔约国的签字者向本组织提出。对于不是在缔约国管辖 的领土上、船上、航空器上的陆上地面站和移动式地面站或在海洋环境作业的建 筑物上的地面站的批准申请,则由一个经授权的电信实体向本组织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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