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1988年议定书修正的1966年国际栽重线公约
附则Ⅲ 证书
国际载重线证书
(公章) (国名)
经 (国家名称)政府授权,由 (被授权的人员或组织)根据经1988
年议定书修正的1966年国际栽重线公约规定颁发。
船舶特征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船籍港
第2条(8)规定的船长(L),m
国际海事组织编号
核定干舷按: 船舶类型:
新船 “A”型船舶
“B”型船舶
现有船舶 减少干舷的“B”型船舶
增加干舷的“B”型船舶
从甲板线量起的干舷 载重线
热带 mm(T) 高于(S) mm
夏季 mm(S) 线的上缘通过圆圈中心
冬季 mm(W) 低于(S) mm
北大西洋冬季 mm(WNA) 低于(S) mm
热带(木材) mm(LT) 高于(LS) mm
夏季(木材) mm(LS) 高于(S) mm
冬季(木材) mm(LW) 低于(LS) mm
北大西洋冬季(木材) mm(LWNA) 低于(LS) mm
除木材以外各干舷的淡水宽限为 mm,对木材干舷为 mm。
在船侧用以量计各干舷的甲板线上缘至 甲板为 mm。
兹证明:
1.本船已按公约第14条的要求进行检验。
2.检验查明已按公约核定干舷和勘划上列载重线。
本证书有效期限至 止,并应按公约第14条(1)(c)作年度检验。
发证地点:
发证日期:
(授权发证的官员签名)
(由主管当局盖章或钢印)
注:1.船舶从江河港口或内陆水域驶出海,其准许的超载量至多相等于从出
发地点至海口间所需消耗的燃料和其他物料的重量。
2.当船舶处于密度为1.000的淡中时,相应的载重线可浸没到上述淡水宽限
的数值。如密度不是1.000时,宽限值应以1.025与实际密度之差按比例确
定。
年度检验签署
兹证明本船已按公约第14条(1)(c)的要求进行年度检验,符合公约有关规定
。
年度检验: 签名:
(授权官员签名)
地点:
日期:
(b)已在海上甲板部工作了主管机关规定的最短时间;
(c)已通过了主管机关规定的熟练考试。
3.规定的最低年龄不得小于18岁。
4.规定的在海上工作最短时间不得少于36个月,但主管机关可以:
(a)准许在海上实际工作不少于24个月,且顺利通过了认可的培训学校里
的培训课程的人员把在这种学校里花费的时间或部分时间作为海上工作时间;
(b)准许发给认可的培训海船上受训且在种船上工作过18个月并在其离船
时成绩良好的人员以一级水手合格证书。
5.规定的考试应包括对考生的航海技能知识及其有效的履行那些可能要求
包括救生艇人员在内的一级水手履行的所有义务的能力进行实际试验,以使成功
的考生有资格持有当时对有关领土生效的《1929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22
条或修正或取代这个公约的任何后来公约的相应条款中规定的救生艇人员特别证
书。
第3条
合格证书可以颁发给任何人员,只要在本公约对有关领土生效时,他正在履
行一级水手或甲板主要普通船员的全部义务或已履行这种义务。
第4条
主管机关可以规定承认在其他领土上颁发的合格证书。
第5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
第6条
1.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满12个月后生效。
3.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满12个月
后生效。
第7条
1.凡已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的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可向国
际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满1年后始
得生效。
2.凡已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10年期满后的1年内,如未行使本
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即须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可依本条的规定通
知解约。
第8条
1.国际劳工局局应将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
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所有会员国。
2.局长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各会员国时,应请本
组织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9条
国际劳工局局长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将其按照上述各条规定
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送请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第10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其认为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
,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局部修正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11条
1.如大会通过一项对本公约作全部或局部修正的新公约,除该新公约的另
有规定外,则:
(a)在新修正公约生效时,尽管有上述第7条规定,会员国对于新修正公约
的批准,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除;
(b)自新修正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新修正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现有的形式及
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第12条
本公约的英文本与法文本同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