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知名挂牌货代公司金陵国际货运代理logo
      您当前的位置: >> 法律法规 >> 国际公约 >> 内容阅读
                  

第152号公约职业安全与健康(码头工作)公约

  发布日期:08年01月16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第152号公约
                 职业安全与健康(码头工作)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79年6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第65届会议,
    注意到有关的现有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各条款,尤其是《1929年标明重量
(船运包装物)公约》、《1963年机器防护公约》和《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
染、噪音和振动)公约》各条款;
    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4项所列关于修正《1932年伤害防护(码头工人)
公约(修正本)》(第32号)的若干提议,
    考虑到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1979年6月25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79年职业安全与健康(码
头工作)公约》。

                        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
第1条
    就本公约而言,“码头工作”一词系指装卸任何船舶的所有和部分工作以及
任何相关的工作;这种工作的定义应由国家法律或惯例加以确定。确定和修正该
定义时应征求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的意见。否则这些组织应参加制定。
橹Σ渭又贫ā?

第2条
    1.关于交通不规则并仅限于小船通行的任何地方的码头工作以及与渔船有关
的或特定种类的码头工作,会员国可以准予免除或允许排除本公约各条款的约束
,假若:
    (a)保持安全的工作条件,和
    (b)主管当局在与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后,确信这种免除或排除在所有
情况下是合理的。
    2.本公约第三部分的特殊要求可以变更,如果主管当局在与有关雇主和工人
组织协商后,确信这些变更可产生相应的益处和给予的全面保护不次于充分实施
本公约各条款所产生的保护。
    3.在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提交的实施本公约的报告里应列明根据本
条第1款所准许的任何免除或排除和根据本条第2款所做的任何有效的变更及有关
理由。
行У谋涓坝泄?
理由。

                                                                第3条
    就本公约而言:
    (a)“工人”一词系指从事码头工作的任何人员;
    (b)“主管人”一词系指具有履行某种职责所需要的知识和经验并可被主管
当局接受的人员;
    (c)“负责人”一词系指雇主、船长或有关装置所有人(视情况而定)任命
负责履行某种职责并具有正当履行这些职责的足够知识、经验和必要权威的人员

    (d)“受权人”一词系指雇主、船长或负责人授权的承担某种专门任务或多
种任务并具有必要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e)“起重设备”一词系指包括岸上动力坡道在内的所有固定或移动式货物
装卸设备,供岸上或船上吊挂、升降货物或当货物被吊持或支撑时将其从一处移
到另一处使用;
    (f)“可拆卸式装置”一词系指可将货物系在起重设备不但又不作为该设备
或货物组成部分的任何装置;
    (g)“入口”一词包括出口;
    (h)“船舶”一词包括任何种类的船舶、驳船、港内驳船或气垫船,但军舰
除外。

                          第二部分  一般规定
第4条
    1.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对码头工作采取符合本公约第三部分要求的措施,
旨在:
    (a)提供和保持安全且不危害健康的工作场所、设备和工作方法;
    (b)提供和保持出入任何工作场所的安全器具;
    (c)提供必要的信息、培训和监督,以确保工人在受雇期间免受人身伤害;
    (d)在通过其他方式不能提供足够的人身伤害防护的情况下,为工人提供要
求合理的任何人身防护装置、防护衣和任何救生器具;
    (e)提供和保持合适和足够的急救和救助设施;
    (f)制订供处理可能出现的任何应急情况的适当程序。
    2.按照本公约采取的措施应包括:
    (a)关于码头结构和进行码头工作的其他场所的建造、装备和保养的一般要
求;
    (b)防火和防爆;
    (c)出入船舶、货舱、舷外作业架板和起重设备的安全器具;
    (d)工人的运输;
    (e)舱口的开与关、货舱出入口和舱内工作的防护;
    (f)起重和其他装卸设备的建造、保养和使用;
    (g)舷外作业架板的建造、保养和使用;
    (h)船舶旋臂起重机的装配和使用;
    (i)起重设备、包括链条和绳索在内在可拆卸式装置、吊索以及其他构成负
载组成部分的起重装置的适当的试验、检验、检查和发证;
    (j)不同种类货物的装卸;
    (k)货物的堆贮;
    (l)工作环境内的危险物质和其他危害;
    (m)人身防护装置和防护衣;
    (n)卫生和冲洗设施和公益娱乐设施;
    (o)医疗监督;
    (p)急救和救助设备;
    (q)安全和健康组织;
    (r)工人培训;
    (s)工伤事故和疾病的通知与调查。
    3.应通过主管当局批准的技术标准或法规或与国家惯例和条件相一致的其他
适当方法确保或帮助有效执行依照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要求。
有效执行依照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要求。

第5条
    1.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合适的人(雇主、所有人、船长或其他人员,视情
况而定)负责遵守本公约第4条第1款所述措施。
    2.每当两个或更多的雇主同时在一个工作场所进行活动时,为了遵守规定的
措施,他们有义务进行合作,但不得损害每个雇主对其雇员的健康和安全所负的
责任。在适当的情况下,主管当局应为该合作规定一般程序。
艿本钟ξ煤献鞴娑ㄒ话愠绦颉?

第6条
    1.应作一些安排,要求:
    (a)工人们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既不干扰操作也不误用为其自身的保护
或其他人的保护所提供的任何安全装置或设备;
    (b)工人们合理地注意其自身的安全和那些可能受到其工作行动或失职而影
响其他人的安全;
    (c)工人们应立即向其顶头上司报告他们有理由深信可能靠成危害而他们自
已又无法解决的任何情况,以便采取正确的措施。
    2.工人们应有权在任何工作场所参与确保安全工作,以致控制设备及工作方
法;并有权对那些已被通过的但影响安全的工作程序发表意见。如果已按本公约
第37条设立安全和健康委员会,只要根据国家法律和惯例切实可行,应通过这些
委员会行使这一权利。
庑?
委员会行使这一权利。
应尽可能担负起本议定书中所规定的船长的责任。

                          第二条  报告的时间
    (1)事故涉及下述情况时,便应作出报告:
    (a)由于船舶或其设备受损,成为保障船舶安全和救助海上人命,对散装运
输的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或可能的排放;或
    (b)包装货物或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或公路及槽罐车和船载驳船的有害物质
向海上排放或可能的排放;或
    (c)船舶运行时,油类和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超出本公约允许的数量或瞬间
排放率。
    (2)就本议定书而言:
    (3)本条(1)(a)所述的“油类”系指本公约附则1第1条(1)中所述的
油类。
    (b)本条(1)(a)所术的“有毒液体物质”系指本公约附则Ⅱ第1条(6)
中所术的有毒液体物质。
    (c)本条(1)(b)所述的包装的“有害物质”系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
输规则》(国际危规)中列为海洋污染物的物质。
                     第三条  报告的内容
    在任何情况下,报告应包括:
    (a)船舶的特征;
    (b)事故发生的时间,种类和地理位置;
    (c)有害物质的数量和类别;
    (d)援助和求助的措施。
                            第四条  补充报告
    根据本议定书规定有责任发送报告的任何人,如有可能:
    (a)在必要时,应对最初的报告提供关于进一步发展的情况;
    (b)尽可能地满足受影响国家索取有关补充资料的要求。

                         第五条  报告的程序
    (1)通过当时可利用的最快的电信通信渠道并尽可能最优先地将报告发送给
最近的沿海国。
    (2)为执行本议定书的规定,本公约的缔约国应按照本组织制订的指南,颁
发或敦促颁发关于报告有害物质事故的应遵循的程序的规定或指令。
上一篇:第15号公约确定准许雇用未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
下一篇:第147号公约商船最低标准公约

操作中心:江苏常州广化街20号丰臣海悦广场(Sealand Plaza)1008 座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246-768 , 0519-86699708/86699728/86699738
客服QQ:4006246768   Email:4006246768@163.com , market@jltrans.com.cn
Copyright 2001 - 2014 © 常州金陵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序列号:苏ICP备10015315号 苏公网安备 32040402000014号
技术支持:CalmL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