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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号公约船上船员食品和膳食公约

  发布日期:08年01月16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第68号公约
                      船上船员食品和膳食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46年6月6日在西雅图举行第28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4项关于船上船员在食品和膳食的若干提议,
    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1946年6月27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46年食品和膳食(船上船
员)公约》。
第1条
    1.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每一会员国有责任适当地提高其海船上船
员的食品供应及膳食服务标准,这些船舶无论属公有或私有,只要是为了商业目
的的从事货物和旅客运输并在本公约生效的领土上登记者。
    2.国家法律或条例应确定哪些船舶或级别的船舶被视为本公约所称的海船,
在无这种法律或条例时,由雇主和工人签订的集体协议确定之。

第2条
    除非通过集体协议充分履行下述职责,主管机关应履行这些职责:
    (a)制定和实施关于涉及下述情况的条例:船上食品供应和供水、膳食和厨
房和其他膳食部处所的构造、布置、通风、取暖、照明、供水系统及设备,其中
包括贮藏室和冷藏室;
    (b)检查船上的食品供应和供水,并检查供堆放、处理和备餐的舱室的安排
和设备;
    (c)向那些按要求规定具有资格的膳食部职员发证书;
    (d)对确保适当食品供应和膳食服务的方法进行研究,并开展与之有关的
教育及宣传工作。
第3条
    1.主管机关应与船东和海员组织以及关心食品和健康问题的国家和地方当局
密切合作,并在必要时可以利用这种当局的服务设施。
    2.各种当局的活动应予以充分协调,以避免管辖权的重迭或管辖权的不确定


第4条
    主管机关应拥有一批由合格人员组成的固定职员,其中包括检查员。
第5条
    1.每一会员国应有效地维护关于食品供应和膳食安排的法律或条例,以确保
第1条所述船舶的船员的健康和福利。
员仅为同一家庭成员者,不在此限。
    2.但国家法律或条例可以规定对不小于14岁的儿童颁发证书,准许他们受
雇用,只要这种法律条例指定的教育或其他适当机关,在充分考虑了儿童的健康
和体质状况和所建议的工作对儿童未来及近期的益处后,深信这种工作对儿童是
有利的。

第3条
    第2条的规定应不适用于儿童在教学船或培训船上所做的工作,只要这种工
作系经政府机关批准并受其监督。

第4条
    为便利本公约各项规定的实施,应要求每一船长置备一名册,将在其船上所
雇用的所有16岁以下的人员姓名及其出生日期,予以登记,或在协议条款中列一
名单。
第5条
    在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修正1919年确定准许儿童为产业工人受雇的最低年龄公
约的公约和通过修正1932年准许儿童作为非产业工人受雇的年龄公约的公约之前
,本公约不得生效。
第6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

第7条
    1.本公允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有约束力

    2.依照上述第5条规定,本公约应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
起12月后生效。
    3.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
生效。
第8条
    国际劳工组织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一旦被登记,国际劳工局局长应立即将此
事通知国际劳工组织所有会员国。他也应将本组织其他会员国可能随后送达的批
准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所有会员国。
第9条
    1.凡已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可向国际
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经登记之日起满1年后始
得生效。
    2.凡已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10年期满后的1年内,如未行使本
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即须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可依本条的规定通
知解约。

第10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其认为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
,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局部修正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11条
    1.如大会通过对本公约作全部或局部修正的新公约,除该新公约另有规定
外,则:
    (a)在新修正公约生效时,尽管有上述第9条规定,会员国对于新修正公约
的批准,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除;
    (b)自新修正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新修正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的现有形式及
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第12条
    本公约的法文本与英文本同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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