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号公约 设立海员职业介绍所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20年6月15日在热那亚举行会议, 经议定采纳本届大会热那亚会议议程第2项所列关于监督协议条款的实施、 设置海员职业介绍所和上年11月在华盛顿通过的失业和失业保险公约和建议书适 用于海员的若干提议。 经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通过下述公约,供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规定加以批 准,此公约得称为《1920年海员的安置公约。
第1条 就本公约而言,“海员”一词是指在海上航行的船上受雇的所有人员,但高 级船员除外。 第2条 1.任何个人、公司或其他机构均不得以一个盈利的商业性企业经营海员职 业介绍业务;任何个人、公司或其他机构更不得为海员在任何船舶上介绍职业而 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 2.每个国家的法律应对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任何行为给予处罚。 第3条 1.尽管有第2条规定,以一个盈利商业性企业一直经营海员职业介绍业务的 或73/78防污公约其他缔约国是否已对该物质进行暂时的评定。如果是后者,则 可获得具体细节,假如适用的话,该缔约国政府可接受该暂时的评定。 .3 如果以往未曾暂时评定,或该缔约国政府对以往的暂时评定不满意,则 从事运输或生产该物质的缔约国政府应按附后的准则进行暂时评定。 .4 缔约国政府应以最快的途径将其评定的结晶要及为评定污染和安全危害 所提供的依据,或该暂时评定已在本组织登记的情况,通知接收货物的港口国政 府及船旗国政府。 .5 如果意见一致,则应采用所提出 的最为严格的条件。 .6 如在14天内未获得任何其他缔约国政府对通知的初步或最终答复,则可 认为运输或生产该物质的缔约国政府所作的暂时评定已被接受。 .7 应按第3(4)条的要求,尽速(在90天内尽早为宜)将暂时评定的细节 通知本组织。 .8 本组织应将所获的资料以环保会通函予以转发,并将该暂时评定提请散 化分委会评议。本组织还应将所有这些物质及其暂时评定记录备存,直至这些物 质被正式列入附则Ⅱ的名单和《国际散化规则》和《散化规则》中。 .9 为了正式评定危害和随后的分类,便于散化分委会确定最低的运输条件 ,以及对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和《国际散化规则》和《散化规则》的正式修正 ,本组织应将获得的所有资料转交给海洋污染科学专家组。 2A.2 假如这些被暂时评定的物质评定为A、B、C或D类,则船舶在开航前,船舶 的《适装证书》和《程序与布置(P&A)手册》中的修正表必须经主管机关认可 后,方可装运。装运该物质的认可,可采用电传或类似的方式,并在船舶的下次 检验时将其编入船舶的《适装证书》和《P&A手册》的正式修正表中。 2A.3 当有必要对本组织已评定的污染类别或暂时评定的污染类另,以及已对其 评定船型要求或暂时船型要求的物质的混合物进行暂时评定时,可用下列程序 第2A.1.4.5和.6条中的规定: .1 混合物仅需由从事运输或生产该物质的缔约国政府采用环保会172通函 列出的计算方法(见附件)对其进行分类。 .2 混合物中可含有不超过1%的未评定的物质,这可由从事运输或生产该 混合物的缔约国政府确定。 .3 缔约国政府应将其评定的结果通知接收货物的港口国政府及船旗国政府 。 2A.4 尽管有2A.2的规定,如果被暂时评定的物质未列入船舶持证适于装运的 表格内,而船型合格时,则不需对船舶的《适装证书》或《程序与布置手册》作 出修改。 3 残余物的排放 第5条 3.3 在途中 3.1.1 “在途中”一词用于表示船舶在海上实际可行的航行为目的的沿一个或 多个航向航行,致使排放按合理可行的情况扩散至大片海域。 4 泵吸、管路及卸货布置 第5A(6)、(b)(iv)和(7)(e) 4.1 免除情况下的适当行动 4.1.1 关于“适当行动”(如有时)一词,系指任一公约缔约国对另一公约缔 约国提出的免除细节持反对意见时,本组织将免除细节转告各缔约国后一年内, 应将反对意见通知本组织和签发此种免除的缔约国。 5 接收设备 第7条(1)(b) 5.1 修理港的接收设备 5.1.1 本条用以表示:从事修理化学品液货船的船舶修理港应有足够设备,用 以接收装运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为实施本附则而产生并由运载船留待处理的残余 物以及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混合物。 5A 控制措施 第8条(5)(a)(i)和(7)(a)(i) 5A.1 第8条5款(a)(i)和7款(a)(i)中的文字“卸货后剩余货物的数量 ,按本组织制订的标准判明已超出可以排放入海的最大数量系指程序和布置手册 第1.3.7和1.3.9款所述高粘度和易固化物质。 6 检验和发证 第10条(1)(c)和(d) 6.1 对无须持有NLS证书的船舶的期间检验和年度检验 6.1.1 对无须持有《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的船舶是否实 施第10条(1)(c)和(d)和(或)根据12A条《国际散化规则》和《散化规则 》的相应要求,应由主管机关按第11条的规定加以确定。 6A.1 将意外污染减小至最低限度的要求 6A.1.1 除化学品液货船以外的船舶 为实施防污公约73/78附则Ⅱ第13(4)条,本组织为近海供应船和海上倾废 船制订了导则。就该规则而言,适用于化学品液货船的《散化规则》和《国际散 化规则》可作为相关的导则。主管机关应根据这些导则为散装载运A、B或C点有毒 液体的除化学品液货船以外的船舶、近海供应船及倾废船制订措施。 7 类油物质 第14条 7.1 类油物质名单 C类物质 航空烷基化汽油 环庚烷 环已烷 环戊烷 对 花烃 二乙苯 二聚戊烯 乙苯 已烷(所有异构体)乙基环已烷 庚烯(所有异构体) 已烯(所有异构体) 异丙基环已烷 甲基环已烷 2-甲基-1-戊烯 壬烷(所有异构体) (正)辛烷(所有异构体) C5-C7烯烃混合物 戊烷(所有异构体) 戊烯(所有异构体) 1-苯基-1-二甲苯基乙烷 二聚丙烯 甲氢化萘 甲苯 二甲苯 D类物质 烷基(C9-C17)苯 二异丙基萘 十二烷(所有异构体) 对于以上每一物质是否符合下列7.2.1.4所述标准,必须由所安装的特别油分 计予以确定。 7.2 选择标准 7.2.1 下列标准用于定义C类和D类类油有毒液体物质: .1 在20℃时,该物质的密度(比重)小于1.0; .2 在20℃时,该物质在海水中的溶解度小于0.1%; .3 该物质系碳氢化合物; .4 该物质可采用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第15条中所要求的油分计予以检测 ; .5 对于C类物质,根据《散化规则》或《国际散化规则》的规定,船型要 求应为3型船舶;以及 .6 该物质不受《散化规则》或《国际散化规则》分别在第Ⅵ章和17章中所 指的为安全目的的约束。 7.3 破舱稳性计算 第14(c)条 7.3.1 如已证明符合附则Ⅰ第25条规定,则附则Ⅰ所述的长度为150米及以上 的新船,应视为已满足第14条(c)的要求。 第14(d)条 7.4 根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第15(5)条,对载运附则Ⅱ的类油物质免除要 求。 7.4.1 由于附则Ⅱ第14条适用附则Ⅰ所述允许载运类油物质并按照附则Ⅰ条款 进行排放的油船,因此,此种油船在安装排油监控系统要求方面所得到的免除满 足了附则Ⅱ第14条(d)条的要求。然而,主管机关在根据附则Ⅰ条款考虑给予免 除时,应确定液货船停靠的装货港或码头是否有足够的接收设施接收设施接收残 余物和混合物,以及接收设施是否适合于处理和最终处理所接收的类油物质。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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