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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搜救卫星COSPAS─SARSAT系统计划协定

  发布日期:08年01月16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国际搜救卫星COSPAS─SARSAT系统计划协定
本协定各缔约国:
    注意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海运部、美利坚合众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
理局、加拿大国防部和法兰西国家宇航研究中心于1984年10月5日签订的并于198
5年7月8日生效的谅解备忘录所建立的COSPAS─SARSAT系统的成功实施;
    愿意为此人道主义事业而加强密切的国际合作;
    认识到国际海事组织为建立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进行的努力,此系统是
以1974年11月1日订于伦敦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6年9月3日订于伦敦
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和业务协定》、1979年4月27日订于汉堡的《国际海上
搜寻救助公约》以及国际民航组织和国际电信联盟在各自领域的职责为基础的;
    确信为海上、空中和陆上遇险和安全提供报警和测位服务的全球卫星系统对
于搜救的有效进行是重要的;
    忆及其加入的1967年1月27日制订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
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的规定和关于利用外层空间的其他多边协定

    认识到根据国际法管理COSPAS─SARSAT系统是合适的,以便为搜救工作提供
长期的报警和测位服务,使所有国家不加歧视地使用该系统,并免收遇险终端用
户的费用;
    兹协议如下:

第1条  定义
    ──“缔约国”系指本协定对之生效的国家;
    ──“计划”系指各缔约国根据本协定为提供、管理和协调搜救卫星系统而
开展的活动;
    ──“合作机构”系指一缔约国为执行本计划而指定的组织;
    ──“系统”系指第3条规定的包括空间段、地面段和无线电信标的搜救卫生
系统;
    ──“地面段提供者”系指根据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建立和管理地面段设备的
任何国家;
    ──“使用国”指系指根据第1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使用本系统的任何国
家。

第2条 本协定的目的
    在促进国际搜救合作的过程中,本协定的目的是:
    (a)保证本系统的长期运行;
    (b)为支持搜救作业,将本系统的遇险报警和测位数据不加歧视地提供给国
际社会;
    (c)通过提供遇险报警和测位数据,支持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民航组织在搜
救方面的宗旨;
    (d)确定各缔约国协调本系统管理以及在管理和协调本系统的工作中与其他
国家主管机关和有关国际组织合作的手段。

第3条  系统总述
3.1  本系统包括:
    (a)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一个由至少四个兼容卫星组合体构成的空间段,每
一个组合体又包括三件基本设备:
    (i)一个在低地极轨道运行的用于安装其他设备的星体;
    (ii)一个用于转发在406兆赫频率上所接收、处理和存储的信号的接收处理
机和存储器;
    (iii)一个在121.5兆赫频率上转播无线电信标信号的转发器。
    (b)地面段包括:
    (i)缔约国和其他国家建立的用于接收并处理卫星转发的信号以确定无线电
信标位置的当地用户终端;
    (ii)缔约国和其他国家建立的用于接收当地用户终端的输出信号并把遇险
报警和测位数据传送给有关当局的任务控制中心。
    (c)无线电信标可在遇险中启动并可在406兆赫和/或121.5兆赫频率上发射
无线电信号,基特性符合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规定和COSPAS─SARSAT系统的规范

3.2  COSPAS─SARSAT系统空间段的布置可以根据依照第7条和第8条设立的理事
会的决定予以改进。
    2.这些法律或条例应要求:
    (a)根据船员的数量和航次的期限及性质,提供在数量、营养价值、质量和
种类等方面合适的食品和水;
    (b)以合适的方式布置和配备每条船上的膳食部,以便向船员提供合适的膳
食服务。

第6条
    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一个由主管机关对下述情况进行检查的制度:
    (a)食品和水的供应;
    (b)供贮藏和处理食品和水的所有处所和设备;
    (c)供配餐和供餐的厨房和其他设备;
    (d)膳食部船员的合格证明,法律或条例要求这种船员具有所规定的资格。

第7条
    1.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在无这种法律或条例时,雇主和工人签订的集体
协议应规定,在海上由船长或船长为此目的而专门指定的驾驶员,与膳食部负责
人员一起,在规定的间隔内检查:
    (a)食品和水的供应;
    (b)供贮藏和处理食品和水的一切处所和设备,供配餐和供餐的厨房和其他
设备。
    2.每次这种检查的结果应予以记录。

第8条
    登记领土的主管机关代表,对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或代表公认的船东组织
或海员组织一定数量或比例的船员提交的书面控告,应进行特别检查。为避免延
误船期,应尽快和至少在预定离港时间24小时前提交这种书面控告。

第9条
    1.检查员应有权力向船东或船长或其他负责人员提出旨在提高膳食标准的建
议。
    2.国家法律或条例应对下述情况规定罚款:
    (a)船东、船长、船员或其他负责人员不通遵守生效的国家法律或条例的要
求;和
    (b)阻挠检查员履行其职责的任何企图。
    3.检查员应定期向主管机关提供其工作及其结果的格式统一的报告。

第10条
    1.主管机关应编写年度报告。
    2.该年度报告应在当年结束后尽快发行,并随时可向一切有关机构和个人提
供。
    3.该年度报告的副本应送交国际劳工局。

第11条
    1.海船膳食部就业培训班应在认可的学校里举办或通过船东和海员组织可接
受的其他安排举办。
    2.应为进修班提供设施,以便使已受过培训的人员更新其知识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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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1.主管机关应根据船上膳食要求收集关于营养和食品的采购、贮藏、保护、
烹调及分发方法方面的最新资料。
    2.这种资料通常应免费或以合理价格提供给船用食品和设备制造商和供应商
、船长、船上管事的厨师、船东和海员及其组织。为此,应使用合适的宣传格式
,诸如手册、小册子、标语、图表或商业杂志广告。
    3.主管机关应颁布一些建议,以避免浪费食品、便利保持合适的清洁标准和
确保工作中的最大可行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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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主管机关对膳食部职员发证和收集及散发资料的任何职责,可以通过将这些
工作或工作的一部分委托给通常对海员行使同样职责的中立组织或机关的办法来
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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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

第14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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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1.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具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下述国家中的9个国家的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后生效
:美利坚合众国、阿根廷共和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加拿大、智利、中
国、丹麦、芬兰、法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希腊、印度、爱尔兰、
意大利、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瑞典、土耳其和南斯拉夫;其中至少包括
5个每个至少拥有100万总登记吨船舶的国家。写进这一规定旨在便利和鼓励各会
员国早日批准本公约。
    3.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后
生效。
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后
生效。

第16条
    1.凡已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可向国际劳
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经登记之日起满1年后始得生
效。
    2.凡已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10年期满后的1年内,如未行使本
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即须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可依本条的规定通
知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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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解约。

第17条
    1.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
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所有会员国。
    2.局长在将为使本公约生效所要求的最后一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会员
国时,应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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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国际劳工局局长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第,将其按照上述各条规定所登记的
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送请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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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1.如大会通知一项对本公约作全部或局部修正的新公约,除非该新公约另有
规定,则:
    (a)在新修正公约生效时,尽管有上述第16条规定,会员国对于新修正公约
的批准,依法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除;
    (b)自新修正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新修正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现有的形式及内
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第21条
    本公约的英文本与法文本同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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