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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

  发布日期:08年01月16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
(经1984年至1991年修正)
经修订的73/78防污公约附则Ⅲ草案
防止海运包装的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适用于所有装运包装的有害物质船舶。
1.1  就本附则而言,“有害物质”系指那些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
DGCode)中确定为海洋污染物的物质。
1.2  包装的有害物质的识别准则见本附则的附录。
1.3  就本附则而言,“包装形式”,系指《国际危规》(IMDG Code)中对有害
物质所规定的盛装形式。
2  除符合本附则各项规定外,应禁止装运有害物质。
3  作为本附则规定的补充,每一缔约国政府应颁布或促使颁布关于包装、标记、
标志、单证、积载、限量和免除的详细要求,以防止或减少有害物质对海域环境
的污染。
4  就本附则而言,凡以前曾经装运过有害物质的空容器,除非已采取足够的预防
1978年议定书规定失效时为止。
3  本议定书的缔约国应不再根据和按照1974年11月1日通过的《1974年国际海上
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签发证书。
第Ⅲ条  资料的送交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承担义务向国际海事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秘书长
通知和交存下列事项:
    (a)已颁布的有关本议定书范围内各种事项的法律、法令、命令、规章和其
它文件的文本;
    (b)经授权在海上人命安全事项方面代表主管机关行事的被任命的验船师或
被承认的机构名单及他们的具体职责和授权代表的条件,以便分送各缔约国供其
官员参考;
    (c)根据本议定书规定颁发的数量足够的证书样本。
第Ⅳ条  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人
1  本议定书自1989年3月1日起至1990年2月28日止在本组织总部开放供签字,此
后继续开放供加入。除本条之3的规定外,各国可按下列方式表达同意承担本议定
书的义务:
    (a)签字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
    (b)签字而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再予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c)加入。
2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相应的文件。
3  只有已对公约签字而无保留、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国家,才可对本议定
书签字而无保留、批准、接受、核准加入。
第Ⅴ条  生效
1  本议定书在下列两个条件都满足之日起经过12个月之后生效:
    (a)不少于15个国家,其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0%,按
第Ⅳ条规定已表达同意承担本议定书的义务,和
    (b)《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1988年议定书生效条件已满足,
但本议定书不早于1992年2月1日前生效。
2  凡在本议定书生效条件满足之日后,但在生效日期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
入本议定书文件的国家,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在本议定书生效日期时生
效,或在交存文件之日起3个月后生效,二者中取较后的日期。
3  凡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后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件,应在交存之日
起3个月后生效。
4  凡在本议定书的修正案根据第Ⅵ条认为已被通过之日后交存任何批准、接受、
核准或加入的文件,应适用于已经修正的本议定书。
第Ⅵ条  修正
    公约Ⅷ条中制订的程序应适用于本议定书和缔约国;
    (a)该条涉及公约和缔约国政府即各意味着涉及本议定书和缔约国;
    (b)对本议定书条文及其附则的修正,应按对公约条文的修正或其附则第Ⅰ
章修正适用的程序通过和生效;和
    (c)对本议定书附则的附录的修正可按(除公约第Ⅰ章外)公约附则修正适
用的程序通过和生效。
 第Ⅶ条  修正
    1  任何缔约国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满5年后,可以随时退出本议定书。
    2  退出应在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退出文件后有效。
    3  退出应在本组织秘书长收到退出文件一年后,或在退出文件中载明的较此
为长的期限后生效。
    4  一缔约国退出公约即被认为该缔约国退出本议定书。在按公约第Ⅺ条之(
c)规定退出公约生效的同日,退出本议定书亦即生效。
第Ⅷ条  保存
1  本议定书应交本组织秘书长(以下简称保管人)保存。
2  保管人应:
    (a)通知本议定书的所有签字国或加入国的政府:
    (i)第一新的签字或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件及其日期;
    (ii)本议定书的生效日期;
    (iii)任何退出本议定书文件的交存及其收到日期以及退出的生效日期;
    (b)将核证无误的本议定书副本分送本议定书的所有签字或加入国的政府。
3  本议定书一经生效后,保管人应即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将核
证无误的副本一份送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公布。
第Ⅸ条  文字
    本议定书正本一份,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
,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意大利文的官方译本应译就,并与签署的正本一起保
存。
    1988年11月11日订于伦敦。
    具名于下的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的代表特签署本议定书,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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