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 (73/78防污公约)(经1984年至1991年修正) 议定书Ⅰ 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按照本公约第八条的规定) 第一条 报告的责任 (1)涉及本议定书第一条中所述事故的船舶的船长或负责管理该船的其他人 员,应毫不迟延地尽可能按照本议定书的规定,对事故作出详细的报告。 (2)如果本条(1)中所述的船舶被放弃,或者该船所作的报告不完整或不 到该船的报告,则该船的船东、租船人、经理人或经营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 3.镉及镉化合物。 4.持久的固体塑料及其他持久的合成物质,如渔网和绳索。这类物质能漂浮 在海面或悬浮在水中,以致业重妨碍捕鱼、航行或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 5.装在船上准备倾到的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和液压液体,以及含 有这些物质的混合物。 6.国际上放射性方面的主管机构(目前是国际原子能机构)根据公共卫生、 生物或期他理由,确定为不宜在海上倾倒的强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强放射性物质。 7.为生物和化学战争生产的任何物质(固体、液体、半液体、气体或活性物 质)。 8.本附则的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下列物质:通过海中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处理 迅速地转化为无害物质,并且 (1)这些物质不会使可食用的海洋有机体的肉无,或者 (2)这些物质不致使人类和家畜的健康受到损害。 如果对物质的无害性持有疑问,缔约国可遵循第十四条规定的协商程序。 9.本附则不适用于含有在上述1至5款中作为痕迹量的污染物的废物和其他物 质《如污泥及疏浚物)。如适用时,这类废物应符合附则Ⅱ和附则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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