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公约 附件 关于公约第31条和业务协定 第16条所述争议的解决程序 第1条 公约第31条或业务协定第16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争议,须经由三人组成的仲 裁庭处理。
第2条 欲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任何起诉方或一组起诉方,必须向每一被告方和执行局 提供包括下列内容的文件: (a)争议的详细说明,要求每一被告方参加仲裁的理由以及所要求的办法。 (b)将争议事件纳入仲裁资格的理由,以及如果仲裁庭发现有利于起诉方, 所要求的仲裁办法能被接受的理由。 (c)说明不经仲裁起诉方不能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解决争议的理由。 (d)提交仲裁条件的争议方的协议或一致意见的证据。 (e)起诉方指定的作为仲裁庭成员的姓名。 执行局必须将此种文件的副本立即散发给每一缔约国和签字者。? 第3条 (1)在所有被告方收到第2条所述的文件之日起的6天内,他们应集体指定一 人作为仲裁庭的成员。在此期间内,被告方可以集体或单独地向每一争议方和执 行局提供有关其单方或集体对第2条所述文件的答辩,包括就争议问题引起的反 诉。 (2)自人两名仲裁庭成员被指定起的30天后,他们必须对第三名仲裁人达成 一致意见。第三名仲裁人不得是任何争议方的同一国籍,或居住在任何争议方或 1 应在驾驶室内装有指示器,以显示主管机关认为会导致特种处所或滚装货处所 严重进水的所有舷门、装货门和其他关闭装置未被关闭或未能被合适紧固的状况 。该指示器系统应采用故障保险原则进行设计,如门未被完全关闭或紧固时应给 以显示。指示器系统的供电应与操作和紧固该门的供电分开。 2 应设有诸如电视监视或水泄漏检测系统之类的装置,使能在驾驶室内显示出 任何通过首门、尾门或任何其它装货门、装车辆门泄漏水而可能导致特种处所或 滚装装货处所严重进水的情况。 3 应设置诸如电视监视之类的装置,对特种处所和滚装装货处所进行巡视或监 视,以便当船舶在恶劣气候中航行时发现车辆的移位和未经允许而进入的旅客。 2 第Ⅱ-1章,第24-1条 在现有第42条后增加新的第42-1条如下: 第42-1条 滚装客船的备用应急照明 (除1989年10月22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外,本条适用于设有第Ⅱ-2/3条所定 义的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所有客船,本条应不迟于1990年10月22日起适用 。) 除第42.2条规定要求的应急照明外,每艘设有第Ⅱ-2/3条所定义的滚装装 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上: .1 所有的旅客公共处所和走廊应设有备用电照明设备,在所有其他电源发 生故障和在任何倾侧条件下,至少应能维持照明3h。所提供的照明应能照到逃生 设施的周围。备用照明的电源应由置于照明设备内部的蓄电池组成,该蓄电池在 可行时能从应急配电板连续充电。或者,也可用其他的照明装置替代,但是,该 装置至少已被主管机关认可为有效的。该备用照明设备的故障应能使人员立即发 现。置于其中的蓄电池应定期更换,间隔期应考虑到蓄电池在使用中处的环境条 件而规定的使用寿命。和 .2 在每一船员处所的走廊、娱乐场所和通常有人在的每一工作处所,除非 设有.1款所要求的应急照明,否则均应配备可携式充电电池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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