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知名挂牌货代公司金陵国际货运代理logo
      您当前的位置: >> 法律法规 >> 国际公约 >> 内容阅读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特权和豁免议定书

  发布日期:08年01月16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特权和豁免议定书
本议定书各成员国:
    注意到1976年9月3日在伦敦开放签字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公约
和业务协定,特别是公约第25条和第26(4)条;
    注意到国际海事卫星组织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已于1980年4月
25日达成了总部协议;
    考虑到本议定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达到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宗旨,并保证其
功能的有效实施;
    兹协议如下:
第1条  名词的使用
在本议定书中:
    (a)“公约”系指1976年9月3日在伦敦开放签字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
》及其附件;
    (b)“业务协定”系指1976年9月3日在伦敦开放签字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
业务协定》及其附件;
    (c)“缔约国”系指公约对其生效之国家;
    (d)“总部国”系指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在其领土上建立该组织总部之缔约国

    (e)“签字者”系指业务协定对其生效的议定书成员国或议定书成员国所指
定的某个实体;
    (f)“议定书成员国”系指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之国家;
    (g)“职员”系指总干事和由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所雇用的全日制工作的并受
人事条例规定制约的任何人员;
    (h)“代表”就议定书成员国、总部国和签字者而言,系指赴国际海事卫星
组织的代表,在具体情况下,系指代表团团长、副代表和顾问;
    (i)“档案”包括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所拥有或掌管的一切手稿、信件、文件
、照片、影片、光记录和磁记录、数据记录、图表和计算机程序;
    (j)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公务活动”,系指本组织按公约所规定的宗旨
而进行的活动,并包括其行管活动;
    (k)“专家”系指职员以外的被指定的为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或以该组织名义
完成某种特殊使命、其费用由本组织支付的人员;
    (l)“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系指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所拥有或租用的卫
星以及跟踪、遥测、指令、控制、监测和辅助卫星运行所需要的有关设施和设备

    (m)“财产”系指涉及所有权、契约权在内的任何物品。
第2条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管辖豁免和实施豁免
    (1)除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已明确表示了放弃豁免外,该组织在
其公务活动范围内,享有管辖豁免,但下列情况除外:
    (a)有关其商务活动;
    (b)由于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所拥有或以该组织名义工作的机动车辆或其他运
输工具所造成的事故中所引起的损失,或有关此种运输工具违反交通规则的事,
而第三者就此提出的民事诉讼;
    (c)按法院最后决议,对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所拥有而支付给职员或前职员的
工资和报酬金包括抚恤金享有权进行扣留;
    (d)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提出的与司法程序直接有关的反诉。
    (2)虽有(1)款之规定,但就有关公约或业务协定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各缔约国、签字者或其代理人或提出申诉的任何人,均不得将对国际海事卫星
组织的起诉提交本议定书成员国进行处理。
    (3)(a)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不论设在何处,亦不论由何人持有,应
豁免无论是执行、行政或司法行为进行的搜查、管制、征用、查封、没收、剥夺
、扣押或实施。
    (b)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所有其他财产和资产,不论位于何处,也不论由何
人持有,享有3(a)款中所规定的豁免,但下列情况除外:
    (i)为了使法院对按第(1)款向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提出的任何上诉做出最
终判决或决议而进行的查封及处置。
    (ii)根据有关国家的法律,为防止和调查有关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所拥有或
以其名义而进行工作的机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的事故,而采取的临时的必要措
施。
    (iii)为公用之目的对不动产进行征用,并用公正价格立即支付,只要这种
会员国或本局的要求下召开,但须经会员国政府多数的同意。
    2.大会应由局召开,召开大会的通知应至少在六个月以前发出。随同通知还
应发出一份临时议程。
    3.大会将选举会议主席和副主席。
    4.每个会员国政府拥有一票,但是就第Ⅴ条第2款所述问题进行表决时,每
个会员国政府的票数应由按其船队吨位的大小而建立起来的比例关系来确定。
    5.除本公约另有规定者外,大会决议应由到会会员国政府的简单多数通过决
定。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大会主席有权作出决定。在当决议是要纳入技术
决议档案库时,则此多数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不少于会员国政府的三分之一的赞
成票。
    6.在每届大会之间,本局可以以函件就有关本组织的技术职权问题与会员国
政府进行协商。表决程序应符合本条第5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多数是按本组织
会员总数的基础来计算的。
    7.大会应设立其各种委员会,包括第Ⅶ条所述的财务委员会。

第Ⅶ条
    1.对本组织财务管理的监督应由财务委员会来执行。每一会员国政府可派一
名表参加财务委员会。
    2.该委员会应在大会每届会议期间开会,亦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Ⅷ条
    为实现第Ⅱ条是所规定的目标,本局的责任特别有以下各条:
    (a)使各国水道测量单位之间能有密切和经常的联系;
    (b)研究任何与水道测量有关的问题及各有关科学和技术,并收集必要的论
文;
    (c)进一步交换各会员国政府水道测量单位之间的海图和文件;
    (d)散发适当的文件;
    (e)在收到请求时,提供指导和意见,特别是给从事设立和扩建其水道测量
事业的国家提供指导和意见;
    (f)鼓励把水道测量勘探与有关的海洋学活动协调起来;
    (g)为航行者的利益扩大和便利海洋学知识的应用;
    (h)与有关国际组织和科研机关进行合作。

第Ⅸ条
    本局应由指导委员会以及本组织需要的技术和行政人员组成。

第Ⅹ条
    1.指导委员会应根据本公约和规定的要求和大会的指示来管理本局。
    2.指导委员会应由大会选出的不同国籍的三个会员组成,会议应再选其中一
人任委员会主席。指导委员会任期为五年。如在两届会议之间负责人的职位有空
额,则可根据总则中的规定,进行函件补缺选举。
    3.指导委员会主席应为本组织的代表。

第Ⅺ条
    本组织的职权范围应在总则和财务规定中详细叙述。总则和规定为本公约附
件,但不作为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第Ⅻ条
    本组织的正式语言为英文和法文。

第ⅩⅢ条
    本组织应具有法人地位。在其每一个会员国的领土上本组织在取得该有关会
员国政府的同意后,将享受为行使其职权和实现目的的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

第ⅩⅣ条
    本组织为行使其职权所必需的经费应来自:
    (a)各会员国政府根据其船队吨位大小所作出的比例每年所交纳的一般会费

    (b)由财务委员会批准的捐款、馈赠、补助金和其他来源。

第ⅩⅤ条
    任何一个拖欠两年会费的会员国政府,不得享受本公约和规定所给予各会员
国政府的一切权利和利益,直至所欠会费交清为止。

第ⅩⅥ条
    本组织的预算应由指导委员会起草,经财务委员会研究,最后由大会批准。

第ⅩⅦ条
    对本公约的解释或应用而引起的任何争议,经协商或指导委员会的斡旋后均
未得到解决时,在争议一方的请求下,可将此争议提交国际法院院长指定的一位
仲裁人。

第ⅩⅧ条
    1.本公约于1967年5月3日在摩纳哥开放,随后从1967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在
马黎的摩纳哥公国使馆开放,以供1967年5月3日参加本局的工作的任何政府签字

    2.上述第1款所提及的各国政府可按以下方式成为本公约的参加国:
    (a)签署公约而对批准或核准无保留,或
    (b)签署公约而有待批准或核准,以及随后交存批准书或核准书。
    3.批准书或核准书应交给在巴黎的摩纳哥公国的公使馆,以便存放在摩纳哥
政府的档案库中。
    4.摩纳哥公国政府应将每个国家的签字和每个批准书或核准书的交存通知上
述第1款所提及的各国政府和指导委员会主席。

                 第ⅩⅨ条
    1.本公约应在有28个政府按第ⅩⅧ条第2款的规定成为缔约方之日起三个月
后生效。
    2.摩纳哥公国政府应将该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指导委员会主席。
第ⅩⅩ条
    在本公约生效后应继续向任何海运国家政府参加开放,只要该海运国家向摩
纳哥公国政府提出申请,并说明其船队吨位,而其申请又得到三分之二会员国政
府的同意。摩纳哥公国政府应将此同意通知该有关政府。自该政府参加书向摩纳
哥公国政府交存之日起,本公约即对该政府生效。摩纳哥公国政府应将此情况通
知各会员国政府和指导委员会主席。

第ⅩⅪ条
    1.任何缔约国政府可对本公约提出修正案。
    2.修正案应由大会审议并由到会成员国政府的三分之二多数做出决定。当某
项建议修正案被会议通过后,指导委员会主席应请求摩纳哥公国将此修正案提交
给所有缔约国。
    3.该修正案在摩纳哥公国政府收到缔约国的三分之二核准通知书三个月后对
所有缔约国生效,摩纳哥公国政府应将此情况通知各缔约国政府和指导委员会主
席,同时说明该修正案生效的日期。

3第ⅩⅫ条
    1.在本公约生效五年后,任何缔约国可以书面通知摩纳哥公国政府退出本
公约,但该通知书至少应在一年前发出。在通知书期满后的下一年元月一日起此
退出即可生效,这涉及到该有关政府放弃本组织会员国政府所享受的一切权利和
利益。
    2.摩纳哥公国政府应将其所收到的任何退出的通知书通知各缔约国和指导委
员会主席。

                  第ⅩⅫⅠ条
    在本公约生效后,摩纳哥公国政府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向联合
国秘书处进行登记。
    授权的下列具名代表特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本公约于1967年5月3日订于摩纳哥,用英文和法文写成一份,各种文本具有
同等效力。这些文本将交存于摩纳哥公国政府的档案库中。摩纳哥公国政府应把
核证无误的副本转发所有签字国和参加公约的国家政府以及指导委员会主席。
上一篇: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业务协定
下一篇: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公约

操作中心:江苏常州广化街20号丰臣海悦广场(Sealand Plaza)1008 座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246-768 , 0519-86699708/86699728/86699738
客服QQ:4006246768   Email:4006246768@163.com , market@jltrans.com.cn
Copyright 2001 - 2014 © 常州金陵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序列号:苏ICP备10015315号 苏公网安备 32040402000014号
技术支持:CalmL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