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国船舶运输业和海运辅助业经营者及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必须向交通部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信息表》已报请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是依法进行的行业统计,有关企业应认真履行报送义务。
为方便企业报送,现将报送《信息表》的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信息表》报送人
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须填报《信息表(航运公司基本情况)》、《信息表(航运公司集装箱出口重箱运量)》和《信息表(航运公司集装箱进口重箱运量)》。
境内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以及国际集装箱运输港口经营人分别填报《信息表(航运公司基本情况)》、《信息表(国际船舶代理)》和《信息表(港口集装箱吞吐量)》。
二、报送时间和程序
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中国境内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可直接向交通部报送;境外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的《信息表》可由其在中国的联络机构、独资船务公司向交通部报送。班轮公司报送《信息表》的截止时间为2003年3月31日。
境内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应于2003年3月15日前将《信息表》报送公司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由各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后,连同原始材料一起于3月31日前报送交通部。
中远集团、中海集团、中外运集团、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中国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负责汇总其所属子公司的《信息表》,于2003年3月31日前统一向交通部报送。
三、报送方式
各企业可通过邮局、快递等方式邮寄纸面信息表或邮寄记录信息表数据的磁盘,也可以通过交通运输信息网(CTINET)或其他安全快捷的方式报送。
委托交通部科学研究院统计信息中心负责《信息表》的收集、技术性审核和汇总工作。
《信息表》及《信息表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可通过交通部政府网站(www.moc.gov.cn)、中华航运网(www.chineseshipping.com.cn)和其他航运专业网站下载。
四、报送要求
所有填报单位应详细阅读信息表填报说明,严格按照要求和指标说明如实填报,不符合要求的信息表将被要求重新填写。有意提供虚假数据和不按时向交通部提供《信息表》的单位,将按照《国际海运条例》及《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五、交通部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高海云、张金提(010)65292650
蔡秀荣(010)65293152
电子邮箱:xxb@moc.gov.cn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邮政编码:10073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三月三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及《信息表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信息表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港口集装箱吞吐量 航运公司集装箱出口重箱运量 航运公司集装箱进口重箱运量 航运公司基本情况 国际船舶代理 二类开放口岸及港澳航线集装箱运输 Form on Information of International Container Throughput at Ports Form on Inward Volume of Container Transportation of International Shipping Service Company Form on Information of International Shipping Agency Industry Form on Outward Volume of Container Transportation of International Shipping Service Company
信息表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表1(港口集装箱吞吐量) 1、集装箱吞吐量:指港口国际标准集装箱吞吐量,包括进口、出口、空箱和重箱。 二类开放口岸(港口)不填写表1。 2、本信息表定义各航线所包括的国家(地区)如下: 北美航线:美国、加拿大等; 南美、南非航线:南非、阿根廷、巴西、乌拉圭等; 欧洲航线:英国、荷兰、德国、法国、比利时等; 东西非:刚果、尼日利亚、扎伊尔等; 地中海:以色列、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埃及等; 中东、波斯湾:巴基斯坦、阿联酋、斯里兰卡、也门、伊朗等; 东南亚:印尼、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等。 表2、表3中有关航线的划分,同上。 3、航班数:指统计期末最后一个单位时间(通常为一个月)内班轮运输经营人在本港口各航线上提供服务的班次数之和。例:3家公司各投入1组船舶在上海-美西航线上提供周班服务,则该航线航班数为“每月4+4+4=12班”。 4、港口编号:请参阅本指南后续部分。
二、表2(航运公司集装箱出口重箱运量)、表3(航运公司集装箱进口重箱运量) 5、航运公司编号:请参阅本指南后续部分。 6、集装箱进口重箱运量:指航运公司在统计期内在各个港口各条航线上装卸的进口集装箱重箱量。 集装箱出口重箱运量:指航运公司在统计期内在各个港口各条航线上装卸的出口集装箱重箱量。 7、“分配箱位”指统计期末航运公司在境内各港口至境外航线上计划预留的箱位,含联合派船、互换舱位等合作方式的舱位。 8、“其中中转货”是指中国境内港口出口集装箱中,经由境外港口(包括香港、台湾)中转至其他国家(地区)的重箱箱量。 9、 “境内港口中转箱量”,指来自境外港口(包括香港、台湾)的进口集装箱中,经由中国境内港口中转至其他国家(地区)的重箱箱量。
三、表4(航运公司基本情况) 特别提示: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航运公司只填本表D、E、F、G项。大型航运集团的各子公司信息由集团统一汇总填报。 10、交通部批准文号:指批准国际航运公司设立的批准文件号。 11、DOC证书编号:指由国家海事管理机关颁发的《符合证书(DOC)》编号。 12、货运量:指本公司(含子公司)在统计期内经营船舶所实现的总货运量。 13、进出中国港口货运量:指本公司(含子公司)在统计期内经营船舶从事中国港口与境外港口间运输所实现的货运量。 14、境外港口间货运量:指本公司(含子公司)在统计期内经营船舶在第三国(地区)间运输所实现的货运量。 15、运费总收入:指本公司(含子公司)在统计期内经营国际船舶运输所取得的全部应收运费收入。 16、进出中国港口运费收入:指本公司(含子公司)在统计期内经营船舶从事中国港口与境外港口间运输所取得的应收运费收入。 17、集装箱船舶艘数:指本公司在统计期末所经营的全部集装箱船舶,包括本公司拥有和租用的集装箱船舶艘数。 18、自有集装箱船舶艘数:指统计期末本公司所拥有的集装箱船舶艘数。 19、集装箱总数:指本公司在统计期末所经营的全部集装箱,包括本公司拥有和租用的集装箱。 20、自有集装箱:指本公司在统计期末所拥有的集装箱数量。 21、租用集装箱:指本公司在统计期末所租用的集装箱数量。 22、集装箱总运量:指在统计期内本公司所承运的全部集装箱重箱运量。 23、进出中国港口集装箱运量:指在统计期内本公司从事进出中国港口集装箱运输所承运的集装箱重箱运量。 24、集装箱运费总收入:指在统计期内本公司经营集装箱运输所取得的全部应收运费收入。 25、进出中国港口集装箱运费收入:指在统计期内本公司从事进出中国港口集装箱运输所取得的应收运费收入。
四、表5(国际船舶代理) 26、船舶艘次、船舶净吨:指统计期内本公司代理的中、外籍船舶数量和船舶净吨之和。 27、公司总收入:指统计期内本公司经营航运业务所取得的全部应收收入。 28、船代收入:指统计期内本公司经营船舶代理业务所取得的应收收入。 29、在“外贸运输分货类代理量”栏中,除应分别在“出口”和“进口”项下就中国公司对表中左列的8类货物的中国籍船和方便旗船的代理量进行统计外,还应填报对中远集团、中海集团、中外运集团和长航集团经营船舶的代理量。 中远集团、中海集团、中外运集团和长航集团经营的船舶,包括其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所拥有和控制的船舶。
五、表6(二类开放口岸及港澳航线集装箱运输) 30、表6由广东、广西、福建和海南省(自治区)交通厅填报,用以反映本行政区二类开放口岸和港澳航线集装箱运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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