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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内河航运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08年01月16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作为一个水运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中国政府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高度重视内河航运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内河航运发展的方针和政策,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河航运法规体系。

  一、贯彻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方针,充分发挥水利、水电、航运的综合效益。中国政府积极推动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鼓励兴建航电结合、多方联合开发的航电枢纽。目前,我国已建航电枢纽6个,在建航电枢纽12个;全面规划航道整治,采用不同的整治方法,分段分期整治航道,并与河流综合开发相结合,提高成效。

  二、以建设全国统一的综合运输体系为目标,“宜水则水,宜陆则陆”,充分发挥内河航运的作用。合理配置交通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恶性竞争,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运市场,鼓励社会投资发展内河航运事业;积极推进内河航运发展干支直达、江海直达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形成既相互竞争、又互为补充的综合运输体系。

  三、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内河水运主通道。建立并坚持“政府投资、业主筹资、多元融资、利用外资”的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资力度,积极争取利用国债资金和国外资金加快内河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航道网规划和建设,提高航道通航等级;实施以航道建设为核心的发展战略,集中力量建设长江、珠江及京杭运河为核心的水运主通道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骨干航道网;兼顾发展库区、湖区等旅游航道,支持开发和利用国际性河流和界河的水运资源;扶持具有开发价值的老、少、边、穷地区扶贫航道的建设。

  四、加快内河航运结构调整,促进港口、航道、船舶协调发展优化内河运力结构。建立并实施了以船龄标准和技术检验标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对达到规定年限的老旧内河运输船舶强制退出水运市场;加快淘汰水泥质船、木质船、挂桨机船和其他技术落后的船型。

  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配置资源积极推动港口、航道的深水化和船舶大型化、标准化的协调发展。

  五、不断完善内河航运的支持保障系统,促进航运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加大投入,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不断完善内河航运的科研、教育、安全、环境保护和通讯系统。大力开发、应用航道渠化、整治、疏浚成套技术。在航道工程规划、勘测、设计、研究、施工、管理中,实施科学、规范、高效的动态管理。

  六、加强内河航运交流与合作,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多次参加联合国亚太经社会召开的内河航运会议,与俄罗斯、朝鲜、老挝、缅甸等周边国家签订内河运输双边协定,与老挝、缅甸、泰国签署《澜沧江一湄公河商船通航协定》等。同时,中国政府还鼓励外商参与建设、经营港口业务,且在外资股比上没有限制。

  七、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内河航运法律法规体系。中国政府大力加强内河航运法制建设,逐步建立了以《港口法》为龙头,以《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船舶登记条例》、《航标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若干条例为骨干和一系列部门规章组成的航运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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