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部颁布《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简称《规定》),对海事部门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并具体细化了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的管辖权和调查处理权,同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凸显调查处理工作的服务作用。
据悉,《规定》是对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简称《规则》)的修订,与2002年颁布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配套,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规则》同时废止。
《规定》要求海事部门更高效地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海事部门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为此,《规定》要求海事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事故调查、取证;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为体现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服务性,《规定》从多方面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要求,船舶在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2小时;因特殊情况,经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延期不得超过72小时。
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故调查处理客观、公正的调查人员回避。同时,对当事船舶进行过检验或鉴定的人员,不得在本次事故中作为检验、鉴定人员予以聘用。
与《规则》不同,《规定》建立了重新调查制度,减少调查失误。《规定》要求,当任何与事故有关的新证据被提出或者发现时,海事部门应当予以充分评估;该证据可能对事故原因和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当对事故进行重新调查。
《规定》还与国际惯例接轨,要求海事部门依照程序将查明的事故情况和原因向社会公开,使有关各方吸取事故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