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10724
【实施日期】 19810724
【内容分类】 民航
国务院关于在国际客、货、邮空运中节约国家外汇支出问题的通知
全文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节约外汇支出,发展我国民航事业,参照世界各国的普遍作法,现作如下通知:
凡由我国有关单位负责支付旅费的中外人员(包括由中国银行支付外汇的私人出境者)在有中国民航班机的国际航线上旅行(无论出国、回国或在国外的两地点之间),均应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凡由公费空运的货物,亦须交由中国民航承运;空运邮件在时限相同的情况下,尽先交中国民航承运。民航根据情况给予适当优待。遇有任务紧迫,来不及等待中国民航班机等特殊情况时,可经由中国民航安排外国航空公司承运,并出具报销凭证。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财务部门不予报销费用。以上规定,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民航总局和财政部监督实施。
(注意事项)
英文本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 ,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当发生歧意,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
(法规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