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根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规定,现发布《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37批),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2.车型等级对照表
3.关于《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
4.企业名称与厂家简称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